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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南京市創新名城建設,貫徹落實《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2014年修訂)》,加快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南京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規范和加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年第34號令)和《江蘇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蘇工信規〔2020〕1號),制定本辦法。
南京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熱線18755150066(微信同號) QQ:2885218105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和發展戰略規劃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統籌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等。
第三條 南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南京市根據產業創新驅動發展和高質量發展需要,在企業自愿申請的前提下,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信用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依據中共南京市委辦公廳 南京市人民*辦公廳印發的《南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寧委辦發﹝2019﹞47號)的通知,南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事項依據市工信局當年下發的認定工作通知要求辦理。
第六條 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發展*勢和競爭*勢,具有行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或經認定的軟件企業上年度軟件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有較好的技術積累,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三)企業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400萬元;
(四)企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五)企業擁有技術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
(六)企業累計獲得有效授權專利數或近三年獲得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不少于3件。
同時,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二)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三)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第七條 各區(開發區)工信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市工信局發布的通知要求,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向市工信局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報送名單及其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要的證明材料等。
第八條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基本條件審查和數據審核,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分。依據評分情況,市工信局組織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進行專家評審答辯。市工信局會同同級信用和稅務部門對企業公共信用狀況及涉稅違法情況進行核查,結合評分和答辯情況,確認認定結果,并通過市工信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九條 市工信局在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發文,向各區(開發區)工信主管部門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條 市工信局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市工信局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工作通知。
各區(開發區)工信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按照評價工作通知要求報送評價材料。
評價材料主要包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要的證明材料等。
第十一條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和評分,并形成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分為*、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以上為*;
(二)評價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 市工信局會同同級信用和稅務部門對企業公共信用狀況及涉稅違法情況進行核查,確認評價結果,并通過市工信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市工信局在受理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將公示后的評價結果向各區(開發區)工信主管部門通報,同時公布調整后的全部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四條 市工信局將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及評價結果錄入南京市區兩級統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可以享受市級有關對企業的創新能力建設、技術攻關、質量品牌、標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鼓勵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提檔升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支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參與面向行業的各級創新平臺建設。
第十七條 鼓勵各區(開發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區(開發區)工信主管部門應按年度將有關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匯總報送市工信局。
第十九條 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材料,并對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主體責任。企業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經核實,將錄入南京市區兩級統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信息;
(四)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五)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十一條 因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因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四)、(五)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材料具體要求、評價指標體系等內容,由市工信局另行發布《南京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
第二十三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