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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重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迎來第二次審議。修訂草案增設了相關主體的禁止性規范,明確“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不得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權益”。
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不但要激勵科技成果轉化的供給方,更要激勵科技成果轉化的需求方,即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建議將修訂草案的重點放在發揮企業市場主體作用方面。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源彪在會上表示,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研究后認為,促進與規范科技成果轉化主要有三個環節:一是激勵和促進已有科技成果的轉化;二是引導和規范應用類科技項目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三是加強*公共信息服務,以解決科技成果轉化中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
記者注意到,草案第四條明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服務機構和科技人員共同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市場與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同時,草案鼓勵科技人員與所在的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依法簽訂協議,約定科技成果的歸屬、轉化收益分配、轉化風險承擔等內容。
修訂草案還提出,市、區縣(自治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研究開發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等指標,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如何分配是公眾關注的一個焦點。記者注意到,草案明確,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現金獎勵。
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與此同時,草案還在條款中增加了“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不得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權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