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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項目申報
江南產業集中區產業部、開發區經發局:
根據《池州市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試行)》(池政辦〔2018〕24號)(附件1)文件精神,現啟動2019年度第一批科技創新券申請兌現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池州市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創新主體,已申領2019年第一秕科技創新券,無不良誠信記錄、無違法記錄的,未發生環保、安全生產重大事故。
二、申報材料
按《池州市科技創新券申領兌現的有關規定》(池科〔2019〕6號)(附件2)規定的創新券兌現申請材料。
三、有關要求
江南集中區產業部、開發區經發局要嚴格把關,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核驗*復印件的原件,*要時到現場核查,于2019年9月25日前,將推薦函、項目匯總表、企業申報材料一式3份報市產業發展基金公司市政務服務中心服務窗口。
咨詢熱線:0551-65300518
附件:1.池州市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試行);
2.池州市科技創新券申領兌現的有關規定
池州市科技局
2019年8月20日
附件1:
池州市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引導創新主體加大科技投入,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良好氛圍,切實加強創新券管理,充分發揮創新券作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指*為鼓勵和支持創新主體積極開展研發活動、加大科技投入而設計的一種事前發放、事后兌現的“有價憑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主體包括:
(一)在江南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平天湖風景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市本級注冊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機構,財務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年銷售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或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
(二)在江南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平天湖風景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市本級注冊成立的市級以上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四條 創新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廣泛引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科技局為市創新券管理部門,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創新券的設計、印制、發放等日常管理及運行監管工作,并對創新主體創新活動進行跟蹤服務。
市財政局負責創新券年度預算經費安排。
市產業發展基金公司負責創新券兌現申報材料受理、評審及資金兌現。市科技局對評審工作監督指導。
第六條 江南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平天湖風景區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本轄區內創新券管理,推進創新券實施工作。
第三章 創新券分類和資金來源
第七條 創新券分為企業類和平臺類。
企業類創新券支持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自主設立技術研究開發項目或建立市級以上公共研發平臺而購買檢測、試驗設備;購買先進技術成果進行產業化;與高校院所等科研機構產學研合作;研發過程中租用進入全省大型儀器共享平臺的儀器設備;研發過程中的檢驗檢測(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除外)等創新活動投入。
平臺類創新券支持眾創空間或科技企業孵化器購買的對創業者、在孵企業開放的試驗、檢測、加工設備;開展非財政資金支持的產學研合作活動、創新創業培訓等創新活動投入。
第八條 創新券資金來源于市、管委會財政支持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安排1000萬元。
第四章 創新券使用
第九條 創新券用于創新主體開展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創新活動投入的后補助。
企業自主添置檢測、試驗設備,按實際投入的15%兌現創新券,單臺儀器設備補助每年*高不超過1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每年*高不超過200萬元。
企業購買先進技術成果進行產業化,按實際購買技術成果投入的15%兌現創新券,單個企業補助每年*高不超過50萬元。
企業與高校院所等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按實際投入的50%兌現創新券,單個企業補助每年*高不超過50萬元。
企業租用單臺價格在30萬元及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按實際支出的20%兌現創新券,補助每年*高不超過200萬元。
企業研發過程中的檢驗檢測等,按實際支出的20%兌現創新券,單個企業補助每年*高不超過10萬元。
市級以上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購買試驗、檢測、加工設備,按實際投入的30%兌現創新券,每年*高不超過100萬元;開展非財政資金支持的產學研合作活動、創新創業培訓,按實際支出的50%兌現創新券,每年*高不超過20萬元。
創新券兌現資金不超過創新主體申領的面額。
第五章 創新券發放與兌現
第十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企業申報情況研究確定年度創新券發放額度。
第十一條 創新券實行實名登記領取制度,不得轉讓、買賣,不得重復使用,有效期自登記領取之日起不超過2年。創新券面額分為1萬元、5萬元、10萬元、50萬元四種。
第十二條 創新主體開展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創新活動,應事先申領創新券,作為后補助兌現憑據。創新主體申領創新券,由所在地創新券管理部門初審,統一向市科技局申領,市科技局對創新券發放情況進行公告。創新券每年發放兩次。領取創新券的主體,當年無故不開展創新活動的,第二年不得領取創新券;當年創新券兌現不足其申領額30%的,第二年領取創新券額度不得超過5萬元。
第十三條 創新券每年集中兌現兩次。申報材料由所在地創新券管理部門初審,統一報市產業發展基金公司。市本級創新主體直接到市產業發展基金公司申請兌現。
第十四條 申請兌現創新券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具體由市科技局規定。
第十五條 市產業發展基金公司組織相關領域的技術、管理和財務等方面專家對受理的企業類、平臺類創新項目進行評審,確定符合條件的創新項目和兌現金額,并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結果書面報市科技局。超過20萬元的創新券兌現項目,評審前,市產業發展基金公司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公示結束后,經市*審定,兌現創新券,兌現資金按市與管委會財政體制分擔。使用創新券兌現獎補資金的企業和平臺,不受 “就高不就低”政策的限制,但同一項目不得多頭申報。
第六章 服務、監督與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對領取創新券的項目,市、各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應建立科技項目庫和平臺庫,并定期對入庫項目和平臺跟蹤服務,掌握創新動態,協助解決創新活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八條 對通過創新券騙取財政資金的創新主體,追回資金,3年內不再給予各級科技項目資金支持,并納入市信用平臺黑名單。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本辦法適時提出調整意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市已出臺的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貴池區、東至縣、石臺縣和青陽縣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本地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2:
池州市科技創新券申領兌現的有關規定
為加強科技創新券管理,規范科技創新券發放、兌現等工作,根據《池州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池政辦﹝2018﹞24號 )第十四條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創新券申領申請材料
(一)企業類
1.《池州市科技創新券申領表》(見附件1)。
2.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銷售收入證明(稅務部門或會計事務所出具)或在孵企業證明。
3.自主研發項目立項文件、計劃書或市級以上研發平臺認定文件、平臺建設方案。
(二)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
1.市級以上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文件。
3.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方案或開展產學研合作、創新創業培訓活動方案。
二、創新券兌現申請材料
(一)企業類
1.池州市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表(見附件2);
2.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銷售收入證明(稅務部門或會計事務所出具)或在孵企業證明;
3.科技創新券;
4.規上企業須提供上年度通過統計局聯網直報平臺報送的“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項目情況”(107-1表)、“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107-2表);
5.涉企系統項目申報信息表(見附件4);
6.相關創新活動及費用附件材料。
(1)購買檢測、試驗設備
①自主研發項目立項文件、計劃書或市級以上研發平臺認定文件、研發平臺建設方案;
② 企業儀器設備購置清單表(見附件3);
③檢測、試驗設備圖片;
④設備說明書(非標設備的用途說明);
⑤如是非標設備,須提供設備訂制合同;
⑥發票及對應的企業記賬憑證、銀行回執等有效支付憑證。
有關說明:研發儀器設備名稱、型號/規格與發票、記賬憑證以及附件清單上所列的*須一致;多個設備功能相同的,只認定一臺價值*低的設備;設備價格以發票、銀行回執(匯票)總金額低的為準。購置進口研發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譯說明、報關資料及按購買日匯率換算額。
(2)購買先進技術成果
①技術購買合同;
②發票、銀行回執等有效支付憑證。(發票復印件上需注明所購買先進技術成果的合同名稱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
③技術輸入方與技術輸出方無關聯關系的chengnuo。
(3)產學研合作
①自主研發項目立項文件、計劃書;
②產學研(技術)合作合同;
③階段性相關成果材料(發明專利、省級及以上新產品證書或科技成果評價、省級及以上科技進步獎、通過有資質單位檢測的產品等);
④發票(行政事業性收據)、銀行回執等有效支付憑證。
有關說明:為避免重復支持,近三年,企業聯合高校院所承擔國家、省、市科技項目的產學研合作費用不在支持范圍之內。
(4)租用儀器設備
①自主研發項目立項文件、計劃書;
②儀器設備納入省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證明材料;
③單臺價格為30萬元及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及以上證明材料;
④租用儀器設備合同;
⑤發票、銀行回執等有效支付憑證。
(5)研發過程中的檢驗檢測
①自主研發項目立項文件、計劃書;
②檢驗檢測服務合同;
③合同約定的檢驗檢測報告;
④發票(行政事業性收據)、銀行回執等有效支付憑證。
有關說明:檢驗檢測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法定檢測(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產品制造許可評審、設備制造許可鑒定評審、科學儀器計量檢定等);產品質量診斷以及事故診斷評估。
(二)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
1.池州市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表(見附件2);
2.市級以上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文件;
3.科技創新券;
4.涉企系統項目申報信息表;
5.相關創新活動及費用附件材料。
(1)購買試驗、檢測、加工設備
①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方案;
②設備圖片;
③設備說明書(非標設備用途說明);
④如是非標設備,須提供設備訂制合同;
⑤發票、銀行回執等有效支付憑證。
(2)開展產學研合作活動、創新創業培訓
①活動通知、活動方案;
②活動參加人員簽到表(包括姓名、單位、職務職稱、聯系電話等);
③活動圖片;
④市直相關部門2名及以上參會工作人員的證明;
⑤活動費用匯總表:可包括會場費,就餐費,租用設備費,宣傳資料費,交通費,外地人員住宿費,專家講課費、評審費等。專家講課費、評審費按外地專家2000元/人次、市內專家1000元/人次,每場活動工作人員總交通費不超過4000元。
⑥有關發票和專家講課費、評審費發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