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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6-8 科技項目申報
- 2022-6-9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 2022-6-9 合肥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 2022-6-8 發明專利申請
池州市項目申報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創新能力,推進創新型池州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一)提升企業研發裝備水平。 對年銷售收入達500萬元及以上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及以上),通過省科技部門審核并確定補助的,參照省標準進行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高可達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高可達500萬元。
(二)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年度研發投入經統計部門核定達到銷售收入3%以上的,獎勵5萬元。
二、支持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三)支持省科技重大專項。 對獲省科技重大專項立項的項目,按省支持同等額度,先行支持。
(四)獎勵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對企業牽頭承擔的國家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獲省績效獎勵支持的,按省獎勵額的50%獎勵研發團隊。
(五)獎勵科技獎。 對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和10萬元、8萬元、5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獎的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15萬元;獲得省專利金獎、*獎的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以上獎勵資金70%用于單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30%獎勵項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團隊)。
三、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新創業
(六)支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新創業。 對攜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創辦公司或與市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經評估認定后,市產業發展基金以參股、債權等方式給予300-1000萬元支持。市產業發展基金進入科技團隊創辦或共辦的企業滿5年后,依法按合同(協議)約定或有關規定退出。
四、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七)支持校企聯合成立企業。 高校院所與企業在我市聯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業,高校院所以技術入股且股權占比不低于 30%的,獲省績效獎勵支持的,按省獎勵額的50%給予獎勵。
(八)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市內高校院所在池轉移轉化的科技成果,按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到賬額(依據轉賬憑證),給予15%的補助,單項成果*高可達50 萬元。企業購買先進技術成果進行產業化的,按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依據轉賬憑證),給予 15%的補助,單個企業*高可達50萬元。
(九)推進科技成果“三權”改革。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實施轉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其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員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
五、支持與高校院所合作
(十)支持高校院所設立研發機構。 對高校院所及其領軍人物在我市設立擁有核心技術、配置核心科研團隊的獨立研發機構、分支機構、科學家工作站、實驗室等,采取“一事一議”予以支持。
(十一)支持產學研合作。 支持企業與高校院所等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取得發明專利、省級及以上新產品證書或科技成果評價、省級及以上科技進步獎、通過有資質單位檢測的產品等成果,按企業實際支付技術合作經費總額的5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高不超過50萬元。
六、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十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 對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20萬元。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當年一次性支持3萬元。*先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進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申報各級科技計劃項目。
(十三)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保險。 對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產品質量*保險、專利保險,并拓展險種范圍(在省補助范圍內的險種),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3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當年度補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七、支持創新平臺能力建設
(十四)支持創新平臺能力建設。 對國家工程(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臺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等次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省工程(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臺在省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等次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獲省績效獎勵支持的,按省獎勵額的50%給予獎勵。對新通過評估的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按省獎勵額的50%給予獎勵。
八、支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共用
(十五)支持大型儀器設備共享。 企業租用單臺價格在30萬元及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按年度租用費的20%給予補助,*高補助不超過200萬元。
九、支持農業科技創新
(十六)支持農業創新服務機構能力建設。 對農業高校院所與我市地方*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農(林)業綜合實驗站和農技推廣示范基地,獲省績效獎勵支持的,按省獎勵額的50%給予獎勵。對開展公益性共享服務的農業種質資源庫(圃),獲省績效獎勵支持的,按省獎勵額的50%給予獎勵。
(十七)支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對企業和高校院所轉化科技成果獲國家、省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配套系),獲省績效獎勵支持的,按省獎勵額的50%給予獎勵。
十、支持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應用
(十八)支持知識產權創造。 新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1萬元。對授予國外發明專利的,每件每國獎勵2萬元,*多不超過10萬元,用于專利權人對專利發明人進行獎勵。企業有效發明專利首次達到5件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有效發明專利首次達到10件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十九)支持知識產權保護。 對本市專利權人維權勝訴的,給予5萬元的獎勵;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對方專利無效請求并成功判定對方專利無效的,每件給予2萬元獎勵。
(二十)支持知識產權應用。 對企業以專利權質押貸款方式融資,給予利息10%補貼,每戶企業每次補貼不超過30萬元;對企業通過擔保取得專利權質押貸款,給予企業擔保費50%補貼,每戶企業每次補貼不超過10萬元;對質押貸款企業專利權評估費給予補貼,每戶企業每次補貼1.5萬元。
十一、其他
(二十一) 凡在本市區域內注冊并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的企事業單位,不分*制及隸屬關系,均屬本政策專項資金支持范圍,但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有限制條件以及發生環保、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的除外。
(二十二) 本政策兌現的獎補扶持資金,由市及縣區*、管委會分別按1︰1比例承擔,但本政策第(三)條的支持資金由所在縣區*、管委會承擔。本政策第(一)、(八)、(十一)、(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情形,江南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平天湖風景區、市開發區和市本級的創新主體按創新券制度執行。
(二十三) 本政策獎補、扶持的資金,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其中納入省級半導體產業集聚發展基地的半導體企業扶持獎勵資金在省專項引導資金及市級配套資金中列支。同一企業同一事項按“從高從*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或扶持。
(二十四) 此前市已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執行。本政策在適用過程中若國家、省有新政策規定,按國家、省新政策規定執行。
(二十五)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本政策具體實施細則,每年對政策施行后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情況,對政策進行修訂完善。
(二十六) 本政策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十七)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施行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