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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放大的杠桿作用,提高財政資金規模使用效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和省*辦公廳《關于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規范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13〕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亳州市產業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市*批準設立的,并與建安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安集團”)及其合作機構共同出資,按照*引導、市場化方式運作設立的基金,主要用于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促進*資本、項目、技術和人才向企業集聚。
第三條 引導基金根據支持方式的不同,分為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用于引導社會資本向初創期、成長期中小微企業投資,特別是鼓勵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的初創期企業。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用于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符合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方向的行業和企業,重點支持擬上市企業(含“新三板”掛牌企業)和上市公司用于在我市投資的增發項目。
第二章 設立、管理和分配
第四條 亳州市*與建安集團及其合作機構共同出資設立引導基金,引導基金的管理由建安集團指定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公司以項目或基金產品的方式,在*投資引導下,自主進行市場化運作。
第五條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
1.財政性專項資金。自引導基金設立之日起,亳州市財政局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投入3000萬元,建安集團及其合作機構自設立之日起一次性投入15000萬元,從基金設立第2年起,按照不低于亳州市*所投入的財政專項資金額度追加投資;
2.引導基金自身的投資收益;
3.其他資金。
第六條 管理公司按照委托管理協議約定收取管理費,主要用于管理公司人員工資、項目考察等運營費用的開支。
第七條 管理公司負責日常投資的運作,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與責任;其主要職責包括制定引導基金的管理規范,項目的盡職調查并實施投資,對投資形成的相關資產進行后續管理,監督管理項目的實施情況,按有關協議及時收回引導基金等。
第八條 引導基金每年度按照不低于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向建安集團及其合作機構進行分紅,當盈利不足以支付紅利時,則累計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時,在市*的紅利發放之前,連同本年紅利一并發放。市*投入部分享受的分紅留存引導基金。
第九條 引導基金在約定期滿后*先返還建安集團及其合作機構投資本金及收益,依法清算后剩余部分及時繳回財政。
第三章 運作模式
第十條 引導基金按照“封閉運行、有償使用、滾動發展”的原則運作。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可采取向扶持企業貸款、直接投資等方式運作。
扶持企業貸款是指引導基金以委托銀行貸款的方式,向創業投資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約定收益率不得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的30%。
直接投資是指引導基金以*先股方式直接對項目或機構進行股權投資。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支持的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亳州市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2.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3.主營業務突出,市場前景好;
4.擁有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適應的創新團隊和經營管理團隊或初步建立了與企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創新機制,并具備持續創新能力;
5.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管理制度;
6.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管理公司每年度提出引導基金投入計劃和實施方案,報引導基金股東會批準后執行。各產業政策執行部門可以聯合有關縣區,向引導基金進行項目推薦。基金投資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如確有需要超過5年的,報引導基金股東會審批。
第十四條 投資協議*須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股權退出的條件或時間等。
第四章 風險控制和監督
第十五條 通過制訂引導基金章程,明確引導基金運作、決策及管理的具體程序和規定,以及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相關條件。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其高級管理人員或其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已經取得良好管理業績。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章程應當具體規定引導基金對單個創業投資企業的支持額度以及風險控制制度。以向扶持企業貸款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引導基金應加強對所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資金使用監管,防范財務風險。以*先股方式直接對項目進行股權投資,可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事先通過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約定引導基金的*先分配權和*先清償權,以*大限度控制引導基金的資產風險。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向扶持企業貸款除外)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按照母公司對子公司資金的管理模式,統一歸集上劃。
第十八條 管理公司應當定期向引導基金股東報告運作情況,并對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時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在本屆*任期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