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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申報條件、材料和流程及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東西湖區、漢南區、武漢經開區、東湖高新區企業申報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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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依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企業技術改造若干 支持政策的通知》 (武政規〔2021〕14 號 ) ,為規范財政專項資 金管理,貫徹落實支持企業產業化投資和技術改造的專項補助政 策,推動企業轉型升級,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補助資金管理遵循公正公平、規范合法、權責 明晰、有效監督的原則,發揮區級經信部門貼近基層、熟悉企業、 了解情況的優勢, 由各區經信部門負責政策落實,實施先建設后 補助。
第三條 資金的支持對象應符合國家及省、市產業政策和工 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指導目錄清單,具體包括兩類項目:一是納 入我市工業投資統計的產業化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建設期內 (最長不超過兩年) 生產性設備投資達到 2000 萬元及以上;二 是納入我市工業技改投資統計且經智能化改造咨詢診斷平臺評 估列入《武漢市工業智能化改造項目計劃》的智能化改造項目, 建設期內 (最長不超過兩年) 生產性設備投資達到 500 萬元及以 上。兩類項目申報當年已主體完工。
第四條 項 目 申報單位原則上應是我市范圍內依法登記注 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對本市納稅的非獨立法人企業,其投資 項目落戶武漢市域范圍內且上一年度產值過百億元的重點企業 也可納入支持范圍) 、財務管理規范、合法經營的工業企業,近 兩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企業法人未納入失信被
執行人名單。
第五條 項目的補助標準如下:
( 一 )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產業化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依據 專項審計報告明確的項目建設有效期 (不超過兩年) 內實際完成 的生產性設備購置與改造投資的 8%,給予最高不超過 800 萬元 專項資金支持。
( 二 )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智能化改造項目,依據專項審計報 告明確的項目建設有效期 (不超過兩年) 內實際完成的生產性設 備投資及研發投入總額的 8% (其中研發投入不超過設備投資的 20%) ,給予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的專項資金支持。
( 三 ) 對采購武漢市工業智能化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中的 產品實施智能化改造并符合我市智能化改造補貼標準的項目,相 關產品補貼比例由 8%提高至 30%,單個企業支持金額最高不超 過 1000 萬元。
( 四 ) 企業實施的多個技改項目可歸并后集中申報,但每個 年度內單一企業最高獲得的補助資金額度不超過 1000 萬元。
第六條 實行企業投資項目主體完工后即可申報, 即報即
審, 由各區經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受理、審核,通過委托第三 方審計或組織專家評審等方式確定補助項目,編制資金支持計劃
并會同區級財政部門定期兌現。
第七條 專項補助資金市、區各承擔 50% ,采取市區兩級支 持相結合,各區經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編 制的相關規定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并做好預算的執行管理和績效 評價工作。補助資金由區級先行全額支付,市級承擔部分通過財
政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各區。
第八條 市經信局負責編制更新全市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投 資指導目錄清單和工業智能化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負責對專 項補助政策的落實情況和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加強督 促檢查。如發現違規操作,及時糾正;涉嫌違法的,依法提請追 究相關單位及人員法律責任。
第九條 已獲得省級同類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重 復支持。招商協議執行期內的投資項目,依據招商協議落實投資 政策,不再重復支持。
第十條 各區經信部門負責對企業專項項目購置的生產性 設備跟蹤抽查。獲得專項支持的生產性設備在補助資金到位后兩 年內不得出讓、轉移。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 相關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并專款用于企業生產經營與發展, 不得用于企業分紅、發放福利、改善辦公條件、購置交通工具等 支出,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之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原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2019 年 ) 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