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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業資訊
蕪湖弋江區制定了質量提升扶持獎勵暫行辦法,設立了8000萬專項資金,獎勵范圍包括品牌建設、標準化、檢驗檢測、知識產權、體系認證、現代服務業、文化旅游業等,下面就來詳細看看,有想要申報這些榮譽資質的,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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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量提升主要內容
設立區級質量提升發展基金,基金規模為8000萬元,納入區財政預算管理,并視情況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支持質量品牌升級、質量創新、提高制造技術及工藝水平、研究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建設質量人才隊伍開展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建設應用現代質量管理體系等質量提升行為,以促進我區質量基礎更加扎實、質量創新更加活躍、質量環境更加優化、質量治理更加協同、質量供給更加有效。
二、扶持獎勵具體政策
1.品牌建設
(一)對新認定的馳名商標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安徽省政府質量獎、安徽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蕪湖市政府質量獎、弋江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分別給予300萬元、50萬元、110萬元、10萬元、9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評定為安徽省制造業高端品牌企業的單位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曾獲得安徽名牌獎勵的追加獎勵10萬。
(三)對獲得中華老字號、安徽老字號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2.標準化與計量
(四)對主導研制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含計量技術法規、團體標準)的單位分別獎勵120萬元、50萬元、30萬元、5萬元,對參與研制(排名前三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
(五)對創建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通過驗收的,對項目主要承擔單位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對新通過驗收的省級技術標準創新基地的獎勵30萬元。對獲評國家級標準創新貢獻獎的單位獎勵30萬元;對獲評安徽省標準創新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對獲評國家級、省級企業標準領跑者的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15萬元。
3.檢驗檢測
(六)省內外龍頭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在弋設立分支機構,落戶并正常運營滿1年的,一次性給予落戶費60萬元。檢驗檢測機構通過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三合一認證的,給予12萬元一次性獎補;通過其中之一認證的,給予3.6萬元一次性獎補。促進檢驗檢測機構參與國際交流,每年達成1 個以上國際檢測認證實驗室互認的,給予該機構60 萬元一次性獎補。
(七)檢驗檢測公司服務于本地制造業的服務額首次達到5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2億元及以上的,在執行市級有關獎補文件的基礎上,額外給予5萬、25萬、75萬、100萬元的獎勵。產品檢驗檢測企業(機構)當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500萬元的,給予營業收入6%的一次性獎勵;當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00萬元的,給予營業收入7.2%的一次性獎勵;當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20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營業收入12%的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八)開展省級以上檢驗檢測機構績效評價,對獲得優秀等次的國家級、省級檢驗檢測機構分別給予最高70萬元、4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經認定為運營優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給予最高5萬元一次性獎勵。
4.認證認可與科技研發
(九)對首次通過質量、環境或職業健康其中一個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2萬元獎勵。對首次通過三合一認證(質量、環境或職業健康)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6萬元獎勵。
(十)當年對新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級檢驗檢測(產業計量測試)機構,給予4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國家計量-認證(CMA)的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1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ㄖ攸c)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給予1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檢驗檢測(產業計量測試)中心(企業)給予6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計量認證(CMA)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4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給予1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經認定的區企業技術創新中心,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一)當年對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檢驗檢測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120萬元一次性獎勵。開展省級以上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對獲得優秀等次的國家級、省級研發機構分別給予最高120萬元、60萬元一次性獎勵。
5.知識產權
(十二)對商標申請注冊實施獎勵。對每件新核準注冊的地理標志每件以獎代補5萬元,對經核準注冊的集體、證明商標每件給予獎勵5萬元。對新申請注冊并獲受理的商標每件給予政府獎勵300元。
(十三)支持發明專利創造。被授予國外發明專利的,每件發明專利經一國授權給予2萬元資助,最多不超過5個國家;被授予中國發明專利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發明專利自授權當年起6年內給予實際繳納年費80%補助,每年兌現一次。
(十四)培育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力度,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70萬元、40萬元、2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28萬元、20萬元、12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企業,當年經核查其有效運行的給予10萬元獎勵。
(十五)支持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建設。對經市政府批準組建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專利)聯盟內,年發明專利授權量達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事業單位中,位于我區的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專利池內發明專利授權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費給予80%補助。
(十六)提升促進發明專利運用管理。對代理發明專利當年獲得授權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每件1000元獎勵。對當年代理我區發明專利申請超50件且授權量達到10件(無涉及非正常申請行為的)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當年代理我區發明專利申請超100件且授權量達到30件(無涉及非正常申請行為的)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獎勵10萬元。因經營、科研等需要引進蕪湖市外發明專利技術成果的,且在專利授權之日起3年內轉入弋江區并承諾此后 6年內不向弋江區外轉讓的發明專利,給予每件1萬元補助。
6.缺陷召回
(十七)鼓勵消費品生產企業主動履行召回義務,對在區市場監管局監督下主動實行召回、并在省級以上召回網站發布公告的,由區市場監管局核定貨值金額后,按照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10%的比例進行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0萬元。
7.現代服務業
(十八)服務業集聚區當年獲批國家級服務業示范園區,一次性獎勵300萬元;當年獲批省級服務業示范園區,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當年獲批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50萬元;當年獲批市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30萬元。
(十九)支持供應鏈、工業設計、人力資源、檢驗檢測等生產性服務業集群化、平臺化、融合化發展。該類公司服務于本地制造業的服務額首次達到5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2億元及以上的,分別給予10萬元、5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的獎勵。
(二十)對新注冊的現代物流、軟件和信息技術、工業設計、工業互聯網和檢驗檢測等5類生產性服務業企業,給予租賃辦公用房(檢驗檢測機構含設備用房)租金補貼,前3年補貼100%,后2年補貼50%,補貼面積最多不超過3000平方米,單個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8.文化旅游業
(二十一)扶持旅游企業創強創牌。當年對新評定為國家5A級、4A級旅游景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國家級和省級旅游度假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通過省級特色旅游村和休閑旅游示范點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二十二)扶持旅游住宿業發展。對當年新評定為國家五星級、四星級旅游飯店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40萬元、20萬元。對評為金宿級、銀宿級的鄉村旅游民宿,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二十三)夜間文旅消費品牌扶持。對獲得省級夜間文旅消費品牌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級夜間文旅消費品牌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附則
1.享受本辦法中所有政策的獎補對象均須為在本區注冊納稅。
2.本辦法政策體系內的各項政策與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明確提出另行獎勵的除外)。所有政策均待符合獎補條件的企業依法繳納上年度稅款后予以兌現,企業享受本規定的獎補總和,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在我區年入庫累計地方所得。
3.本辦法與《弋江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檢驗檢測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其他涉及質量提升獎勵文件中相同之處的,共同實施,不作相關廢止,存在獎勵額度、適用規則不同之處的,以本辦法為準。
4.企業應誠信申報,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企業在本區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當年有失信、涉及違法違規被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等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獎補資格。獲獎企業在5年內轉出本區的,需全額退還獎補資金,否則通報相關部門將該企業列入不誠信單位名單。
5.獎補資金由企業根據要求自主申報,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相關成員單位會同區財政局,對各自負責領域項目資金兌付進行審核審批。
6.本辦法中的所有獎補項目時間范圍從該辦法印發之日起實施。資金兌付市區分擔比例根據《蕪湖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2020-2021年)》(蕪政〔2020〕46號)及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7.適用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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