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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南譙區區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正式開展,下面來看看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申報流程、條件、材料和管理辦法,有不知道怎么申報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的,可以咨詢小編指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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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獎項設置
區長質量獎分為“區長質量獎金獎”和“區長質量獎銀獎”,其中,區長質量獎金獎組織不超過2家,區長質量獎銀獎組織不超過1家。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二、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申報流程
(一)3月底前:申報區長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填寫《南譙區區長質量獎報名表》報南譙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質發辦”)。
(二)4—8月份:申報組織梳理準備、匯總上報材料。區質發辦嚴格按照本通知“申報條件”要求對申報組織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評審打分。
(三)9—10月底前:區質發辦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四)年底前:區質發辦依據評審報告,提出區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候選名單,提交區質量發展委員會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獲獎名單。
三、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申報條件
(一)申報區長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省屬以上企業集團、跨區域集團,在本區成立的公司可以放寬至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滿2年);
2.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并運行3年以上,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配備自評師隊伍,定期開展對標診斷,編制自評報告;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
3.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國際競爭力,加快綠色、節能、環保、生態型產品自主品牌建設,促進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中成績顯著;小企業組織需具有良好的成長性。創新單項應具有可復制性、可推廣性;
4.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非盈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小企業組織需在行業細分市場中處于領先地位并具有創新引領作用;
5.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社會負面影響投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6.重視組織文化建設;
7.提供的產品、工程和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近3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或服務合格。
(二)申報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1.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政策;
2.近3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3.近3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4.近3年內在國家、省、市級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5.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6.近3年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虧損;
7.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四、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由申報表、組織概述、自評報告及實證材料組成。所有材料一律用A4紙雙面打印、軟封面裝訂、字體統一為小四號、行距1.5倍。
1.申報表:申報組織應如實、完整填寫《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組織申報表》;
2.組織概述:內容根據GB/Z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附錄B的要求提供。字數不超過3000字;
3.自評報告:詳細說明導入卓越績效管理的時間、過程、做法、成效和經驗(單獨成篇);對照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具體要求,逐條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用數據和事實撰寫評價說明,可以使用圖表。字數不超過50000字;
4.實證材料:凡在申報表、自評報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證明性材料,包括組織基本信息資料,與申報表中內容有關的材料,反映組織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的材料,組織認為還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五、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申報程序
(一)申報:申報組織應于2024年8月30日前將完整的申報材料報送南譙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中,紙質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實證材料一式兩份)、電子U盤(含所有材料)一份,實證材料需要準備原件以備核查。
(二)初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材料后,對申報組織的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評審打分。
(三)評審:評審包括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評審報告。區質發辦依據評審報告,提出區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候選名單,提交區質量發展委員會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獲獎名單。
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滁州市南譙區區長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安徽省質量促進條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長質量獎”是南譙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在推動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管理和服務等質量提升上成績突出,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對我區質量建設作出積極貢獻的組織。
第三條 區長質量獎分為“區長質量獎金獎”和“區長質量獎銀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評選區長質量獎金獎組織不超過2家,區長質量獎銀獎組織不超過1家,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按照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序,堅持組織自愿、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的原則,不向組織收費、不增加組織負擔。
第五條 區長質量獎所需的工作經費、評審經費和獎勵經費等,都納入區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獎勵經費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勵獲獎組織,支持其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
第六條 為確保區長質量獎評審順利進行,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兼區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質發辦”)負責區長質量獎評審日常工作及組織開展區長質量獎評審。
第七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事務性工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評審機構實施。評審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質量研究或者高技術服務能力的第三方法人組織;
(二)具有豐富的政府質量獎評審組織經驗;
(三)擁有滿足需要的質量獎評審專家隊伍。
評審機構在評委會辦公室指導和監督下開展評審工作。評審機構對其工作的規范性和公正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區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省屬以上企業集團、跨區域集團,在本區成立的公司可以放寬至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滿2年)。
(二)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并運行3年以上,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配備自評師隊伍,定期開展對標診斷,編制自評報告;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國際競爭力,加快綠色、節能、環保、生態型產品自主品牌建設,促進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中成績顯著;小企業組織需具有良好的成長性。創新單項應具有可復制性、可推廣性。
(四)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非盈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小企業組織需在行業細分市場中處于領先地位并具有創新引領作用。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社會負面影響投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六)重視組織文化建設。
(七)提供的產品、工程和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近3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或服務合格。
第九條 組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近3年內有重大質量、公共衛生、環保等事故,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三)近3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四)近3年內在國家、省、市級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五)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六)近3年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虧損;
(七)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條 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標準,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七個部分,總分1000分。
第十一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依據為安徽省地方標準DB34/T 1712《政府質量獎評審指南》。
第十二條 為保證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領域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不同領域和不同行業特點,由專家組實施評審。
第十三條 區長質量獎評定主要包括申報組織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實施指南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四條 區長質量獎金獎入圍組織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綜合評分不得低于550分,區長質量獎銀獎入圍組織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綜合評分不得低于500分。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區長質量獎評定前,區質發辦在區政府網站及新聞媒體上公布區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 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填寫《滁州市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
已獲得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滁州市市長質量獎(含提名獎)、區長質量獎的組織,不得重復申報區長質量獎。
第十七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滁州高教科創管理服務中心、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內區長質量獎申報組織的培育和推薦。
第十八條 區質發辦負責對申報組織的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委托評審機構對資格審核合格的組織進行綜合評審,綜合評審包括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評審報告。區質發辦依據評審報告,提出區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候選名單,提交區質量發展委員會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獲獎名單。
對已獲得區長質量獎銀獎的組織,再次申報仍評定為區長質量獎銀獎的,不占用當屆獎勵名額,只頒發證書和獎牌,不再頒發獎金。
第十九條 區質發辦通過區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獲獎名單,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并組織對舉報投訴情況的核實。
第二十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獲獎名單,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準后,由南譙區人民政府通報,并授予由區長簽名的獎牌證書。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經費用于組織專家開展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分別給予每個區長質量獎金獎獲獎組織20萬元、銀獎獲獎組織10萬元的獎勵,并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二十三條 區長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區長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度,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區長質量獎稱號或標識。
第二十五條 獲獎組織應當積極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義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創新,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帶動本區域總體質量水平提升。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區質發辦對獲獎單位組織監督評審及跟蹤檢查。區長質量獎金獎與區長質量獎銀獎有效期均為4年,獲得區長質量獎金獎的組織不得重復評選。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長質量獎榮譽,或者在有效期內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區質發辦可提請區政府撤銷其區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條 承擔區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獎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八條 區質發辦會同區紀檢監察部門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區質發辦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區長質量獎綜合評審打分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區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關于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申報,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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