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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南省首版次軟件產品認定獎補政策及申報條件整理匯編,當然,關于該項目獎補政策,大部分地市州的政策都沒有搜集到,如果有想要了解的,可以聯系臥濤科技免費咨詢,或者參照省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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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各市州首版次軟件產品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每年發布《湖南省先進制造業首臺套技術設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軟件、首輪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產品方向指南》,對指南范圍內經評定達到國內先進或首創,且市場應用前景良好的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輪次、首套件產品給予售后或研發獎勵,單個產品獎勵不超過100萬元,成套產品獎勵不超過500萬元。對相關產品投保綜合創新保險,按3%的投保費率上限,給予不超過保費50%的補助,單個產品補助不超過100萬元,成套產品補助不超過500萬元,售后或研發獎勵與保費補助擇一支持,不重復享受。政策依據《湖南省財政支持企業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
(一)長沙市首版次軟件產品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支持企業爭創“五首”。對獲評湖南省先進制造業首臺套技術設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軟件、首輪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產品的企業,按獲批省級資金的50%給予支持,單個企業最高支持100萬元。產品入選國家級、省級首版次軟件產品應用推廣目錄的,且年度首版次軟件銷售額實收款達到5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分別按銷售額實收款的2%、3%、4%、5%給予補助,單個產品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
(二)湘潭市首版次軟件產品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湘潭市經開區:對當年經評定達到國內先進或首創,且市場應用前景較好的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輪次產品的企業,給予10萬元/個的一次性獎勵。
(三)衡陽市首版次軟件產品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落實好國產"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輪次、首套件"(以下簡稱"五首")產品獎勵政策,爭取省級對符合條件的"五首"產品給予售后或研發獎勵。
二、湖南省首版次軟件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申報條件、流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引導企業在我省積極創新研發以及使用首版次軟件產品,根據《“十四五”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規劃》(工信部規〔2021〕180號)、《湖南省打造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高地“十四五”發展規劃—湖南省制造強省建設“十四五”發展規劃》(湘政發〔2021〕11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者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者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第三條本辦法中“首版次軟件產品”是指企業通過自主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其功能或性能有較大突破,在該領域具有技術領先優勢或者打破市場壟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尚未取得重大市場業績,首次銷售的同產品名稱、同一版本號的軟件產品。不包括企業研制開發的自用軟件和用戶定制的非通用軟件。
第四條湖南省首版次軟件產品每年認定一次,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實施。各市州工信局負責組織所轄區域的推薦申報、指導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認定范圍和申報條件
第五條湖南省首版次軟件產品認定范圍包括:
(一)操作系統、數據庫、中間件、支撐軟件、辦公軟件等基礎軟件;
(二)工業設計仿真、生產控制和檢測、經營管理、維修維護保障、建筑信息模型、工業APP等工業軟件;
(三)教育、醫療、金融、能源、交通、環保、電子政務、文化旅游、公共服務等大型行業應用軟件;
(四)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移動互聯網、工業互聯網、區塊鏈、5G等新興領域軟件;
(五)嵌入式軟件;
(六)信息系統安全、網絡安全、工控安全、密碼算法、數據安全、安全測試等信息安全軟件。
第六條申報首版次軟件產品認定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湖南省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內部管理規范、財務狀況良好,依法納稅,信用狀況良好。
(二)具有較強的軟件產品研發能力,良好的技術研發人才隊伍支撐。
(三)已按照國家統計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統計調查制度》要求,注冊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運行監測系統并按時填報數據。
第七條申報的首版次軟件產品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知識產權明晰。申報企業依法擁有軟件產品首次發表的軟件著作權,著作權取得方式需為原始取得。申報首版次軟件產品時間距產品取得該軟件著作權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軟件著作權證書登記的軟件產品主版本號為1.0。
(二)技術水平先進。產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術領先優勢;或填補國內省內空白、打破市場壟斷;或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獎勵(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被列為省部級及以上重點項目、示范項目。
(三)性能質量可靠。產品通過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MA)認定,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檢測,或通過省級及以上軟件產品檢測機構的檢測。屬于國家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必須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許可證明;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四)獲得市場認可。產品已經交付且實現市場化,該軟件產品取得軟件著作權證書后的銷售(服務)金額累計不低于100萬元。
第三章申報和認定程序
第八條申報首版次軟件產品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首版次軟件產品認定申報書》(見附件1);
(二)申報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申報軟件產品的著作權或相關專利證書復印件;
(四)申報軟件產品第三方測試報告復印件;
(五)產品研發投入證明材料;
(六)推廣應用軟件的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和資金流水證明;
(七)企業資質、榮譽、產品截圖、用戶應用報告等申報企業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有書面申報材料請采用A4紙雙面打印,于左側裝訂成冊(采用普通膠粘裝訂方式),加蓋單位公章。
第九條申報單位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信局申報,按要求提交《湖南省首版次軟件產品認定申報書》,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市州工信局負責對本轄區產品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填寫《湖南省首版次軟件產品認定推薦表》(見附件2),連同產品申報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一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市州推薦產品申報材料進行集中審核認定,形成專家意見。
第十二條省工信廳根據專家意見,提出湖南省首版次軟件產品擬認定名單,并在省工信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工信廳發文公布湖南省首版次軟件產品名單,頒發湖南省首版次軟件產品認定證書。
第十四條經認定的首版次軟件產品,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予以支持,支持推薦申報工信部相關專項和試點示范,支持產品推廣應用。
第十五條對申報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填報虛假材料數據、偽造項目成果和證明材料、提供虛假銷售(服務)合同發票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產品申報資格,企業三年內不得再申報湖南省首版次軟件產品,并依法追究企業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申報范圍
(一)基礎軟件。包括操作系統、數據庫、中間件、支撐軟件、智能辦公軟件等。
(二)工業軟件。包括工業設計仿真、生產控制和檢測、高端企業資源管理計劃、維修維護保障、建筑信息模型、工業APP等。
(三)新興領域軟件。包括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工業互聯網等。
(四)重點行業應用軟件。教育、醫療、金融、能源、交通、環保、電子政務、文化旅游、公共服務等。
(五)信息安全軟件。包括信息系統安全、網絡安全、工控安全、密碼算法、數據安全、安全測試等。
(六)嵌入式軟件。
四、申報企業條件
(一)在湖南省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內部管理規范、財務狀況良好,依法納稅,信用狀況良好。
(二)具有較強的軟件產品研發能力,良好的技術研發人才隊伍支撐。
(三)已按照國家統計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統計調查制度》要求,注冊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運行監測系統并按時填報數據。
五、申報產品要求
(一)知識產權明晰。申報企業依法擁有軟件產品首次發表的軟件著作權,著作權取得方式需為原始取得。申報首版次軟件產品時間距產品取得該軟件著作權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軟件著作權證書登記的軟件產品主版本號為1.0。
(二)技術水平先進。產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術領先優勢;或填補國內省內空白、打破市場壟斷;或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獎勵(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被列為省部級及以上重點項目、示范項目。
(三)性能質量可靠。產品通過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省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CMA)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檢測。屬于國家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必須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許可證明;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四)獲得市場認可。產品已經交付且實現市場化,該軟件產品取得軟件著作權證書后的銷售(服務)金額累計不低于100萬元。
(五)符合支持重點。重點支持基礎軟件、工業軟件、新興領域軟件等關鍵軟件產品。
六、申報及評審程序
(一)屬地申報。企業根據要求認真填寫申報書(附件1),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產品檢測報告中必須包含但不限于軟件功能性、性能效率等質量特性及與申報產品相符的產品創新性評價結論等內容),報所屬市州工信局。每個申報企業只能申報一個首版次軟件產品。已獲省首版次軟件產品認定企業的同一領域相關產品不得再次申報。
(二)市州工信局初審。市州工信局對企業上報資料經認真初審后,將推薦申報文件及匯總表(附件2)和企業申報書(一式1份)統一報送到省工信廳,附件1、2可編輯電子版發送至hnjxwrjc@163.com。
(三)省工信廳綜合評審。省工信廳組織專家評審,確定2024年度首版次軟件產品名單。
七、其它事項
(一)截止時間。市州材料上報截止時間: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