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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行業資訊
小編最近在整理搜集湖北省政策,對于企業稅收方面搜集了部分政策,合集出如下11個方向,提供一個線索所以對于具體內容沒有做過多的介紹,需要具體詳細了解其中某個項目請聯系專業的項目老師,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隨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申報咨詢代理,一手政策規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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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點】
全面落實支持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2025年前執行對制造業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政策,最低不低于法定稅額標準。
【政策依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強省建設的意見》(鄂發〔2021〕20號)第六條第十九點
【政策點】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操作】
自認定當年起,企業可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認定辦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關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享受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度匯算清繳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7年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
《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一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第一點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政策點】
提高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
【政策操作】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對于制造業企業,在2021年1月1日起,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 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第一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
(三)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適用范圍優惠政策
【政策點】
全部制造業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政策操作】
(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具體范圍見附件)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二)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第一、二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第一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一條
(四)技術合同認定稅收減免
【政策點】
納稅人開展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所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技術合同登記站認定登記后,享受減免增值稅。未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操作】
(一)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當地國家稅務局備案。
納稅人在首次申請辦理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免征增值稅資格備案手續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供以下資料:
1.《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加蓋登記專用章的《技術轉讓合同》或《技術開發合同》的原件或復印件;
3.加蓋登記專用章的《技術合同信息表》;
4.加蓋核定專用章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及技術性收入核定證明單》(第二聯)。
(二)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三)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第一、二條
《湖北省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操作規程》(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 13年第14號)
(五)延長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彌補年限
【政策點】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操作】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 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二條
(六)科學技術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點】
符合條件的科學技術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操作】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8號)第四條
(七)高層次及重點人才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點】
引進高層次人才時取得一次性補助,以及引進省重點產業頂尖人才的一次性獎金,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操作】
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來華)時取得的一次性補助(視同國家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來鄂時取得省政府的獎勵或獎勵性津貼,以及來鄂時取得的一次性補助,可視同國家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省委省政府發放引進重點產業頂尖人才(包括“楚天學者計劃”、“城市合伙人”、“黃鶴英才”、“3551人才計劃”、“隆中人才支持計劃”、“三峽英才工程”等)的一次性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關于印發《關于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組通字〔2008〕58號)第七條
(八)科技成果轉化收入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點】
個人因作出突出貢獻,從省級以下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按照20%的“偶然所得”專案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高校、科研院所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才個人獎勵,可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校,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才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在湖北自貿區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政府補貼。
【政策依據】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辦發〔2021〕19號)關于加強人才發展激勵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第十三條
【政策點】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操作】
(一)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實際,健全完善內控制度,明確公示工作的負責機構,制定公示辦法,對公示內容、公示方式、公示范圍、公示時限和公示異議處理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二)公示信息應當包含科技成果轉化信息、獎勵人員信息、現金獎勵信息、技術合同登記信息、公示期限等內容。
(三)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公示上述信息的,如公示信息沒有變化,可不再重復公示。
(四)公示期限不得低于1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異議,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及時受理,認真做好調查核實并公布調查結果。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第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信息公示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8〕103號)第二至五條
(九)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點】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操作】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應在授(獲)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填寫《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表》,通過辦稅服務廳辦理的,在各辦稅服務廳辦公時間辦理;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的,隨時提交。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1999〕45號)第三條。
(十)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
【政策點】
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操作】
(一)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