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7-1 2023年武漢市非物質文...
- 2022-6-8 科技項目申報
- 2022-6-9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 2022-6-9 合肥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 2022-6-8 發明專利申請
外省市項目申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辦發〔2017〕60號)精神,制定本條件。
代理免費咨詢熱線:18855127261(微信同號)
(臥濤科技:項目申報、知識產權代理、軟件開發、商業計劃書、工商注冊、財稅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體系認證等)
武漢分公司地址:東湖新區茅店山西路創星匯科技園A棟468室
第二條知識產權專業屬于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人員職稱設置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
第三條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初、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的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職稱采取國家統一考試和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正高級職稱采取水平能力測試和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本條件適用于在我省國有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從事知識產權(含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的專業技術人才高級職稱申報和評審。
第二章?分?則
第五條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勝任本職工作,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按照規定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四)專業水平能力測試符合省里的有關政策規定,測試專業、級別、從事專業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第六條?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須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知識產權或相近專業副高級職稱后,從事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5年;或者取得知識產權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從事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5年。
(二)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必須取得國家高級知識產權師資格考試合格證,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知識產權師或相近專業相應層級職稱(或職業資格)后,從事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知識產權師或相近專業相應層級職稱(或職業資格)后,從事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知識產權師或相近專業相應層級職稱(或職業資格)后,從事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10年。
4.取得專利代理師(代理人)職業資格后,從事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5年。
第七條?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1.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須具有系統、堅實的知識產權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通曉國內外知識產權行業現狀、發展趨勢和前沿研究,精通本專業國內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知識產權有深入的理論研究。
2.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須具有比較系統、堅實的知識產權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國內外知識產權行業現狀和發展趨勢,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知識產權專業有比較深入的理論研究。
(二)專業知識應用
1.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須具有本專業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工作經歷,根據國家或本地區需要和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提出研究方向,開拓新的研究領域,創造性地解決重大的、關鍵的技術性難題,創新知識產權管理、服務的理念、手段和方法;或參與國家級重大項目或重點課題,指導并完成省(部)級以下重大項目或重點課題;或主導解決本專業領域重大、疑難或涉外問題,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工作業績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等參與知識產權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高效合規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
2.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須具有很強的工作能力和專業工作經驗,獨立解決重要知識產權活動中的實際問題,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或準確把握知識產權領域的研究方向,熟練掌握知識產權研究和服務的工具及方法,并選定課題、指導和組織課題進行研究工作,負責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重點科研項目或研究課題;或在工作實踐中成為本領域的主要骨干,為本部門、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并取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等參與知識產權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
(三)日常履職表現
1.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代理或從事所在單位知識產權的申請、無效(異議)、商業合同的知識產權合規性審查,或從事專利快速審查、知識產權侵權判定等,辦理上述知識產權業務累計350件以上,具有業內公認的拔尖水平。
(2)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受理并完成審查重大知識產權入股、轉讓、質押融資、實施許可等項目;或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完成重大科技、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項目;或代理的專利案件、實施成果應用轉化對提升產業或企業創新競爭力起到顯著作用,在全國范圍內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或管理的商標、地理標志在全國范圍內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并對服務企業、引領地方經濟、增進社會效益有顯著貢獻。
(3)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識產權糾紛、爭議、訴訟、調解等案件100件以上,為企業經營、高質量發展掃清障礙;高效打擊商標侵權、假冒專利、地理標志侵權等行為,為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社會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作出公認的重要貢獻。以上工作需連續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主要指標顯著提升。
(4)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長期從事知識產權信息檢索、情報分析、專利導航、統計分析、軟科學研究等工作,為政府和企事業單位開展區域規劃、產業規劃、企業經營、研發活動、人才管理等各類活動提供分析報告,規劃創新發展方向、路徑,分析技術領域發展和競爭態勢,被采納后提高了科學決策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有效規避了知識產權風險(提供有效業績數據依據)。
(5)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全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在打造全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信息化平臺;或在加強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等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或在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知識產權事務服務、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等方面作出公認的重要貢獻,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2.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代理或從事所在單位知識產權的申請、無效(異議)、商業合同的知識產權合規性審查,或從事專利快速審查、知識產權侵權判定等,辦理上述知識產權業務累計200件以上,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得到業內認可。
(2)作為骨干受理并完成審查重大知識產權入股、轉讓、質押融資、實施許可等項目;或代理的專利案件,實施成果應用轉化對提升產業或企業創新競爭力起到較大作用,在全省范圍內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且連續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主要經濟指標取得顯著提升(提供有效業績數據依據);或管理的商標、地理標志在全國范圍內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并對服務企業、引領地方經濟、增進社會效益有較大貢獻。
(3)作為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識產權糾紛、爭議、無效、訴訟、調解等案件100件以上,為企業經營、高質量發展掃清障礙;或高效打擊商標侵權、假冒專利、地理標志侵權等行為,為企業或行業挽回了較大經濟損失(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提供有效業績數據依據)。
(4)作為骨干參與知識產權信息檢索、情報分析、專利導航、統計分析、軟科學研究等工作,為政府和企事業單位開展區域規劃、產業規劃、企業經營、研發活動、人才管理等各類活動提供分析報告,規劃創新發展方向、路徑,分析技術領域發展和競爭態勢,被采納后提高了科學決策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有效規避了知識產權風險(提供有效業績數據依據)。
(5)作為骨干參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工作,在建設有地方特色的知識產權數據庫,實現省、市、縣三級知識產權公共信息服務互聯互通,推動知識產權業務“一網通辦”,或在加強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等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或在為創新主體、組織和區域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知識產權事務服務、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或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網點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業績及科研成果
1.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主持國家或省(部)級基金項目、研究性項目或課題2項以上;或參加4項以上國家級項目、課題(排名前五),省(部)級項目、課題(排名前四),市(廳)級項目、課題(排名前二);或主編1項或骨干參編2項以上省(部)級以上知識產權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及省(部)級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訂),并正式公布實施;或參與國際條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國家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所提建議被吸收采納1項,并得到法律法規制定(修訂)部門認定;有1篇以上所撰寫的論文、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等被省(部)級及以上領導簽批、省(部)級以上部門或單位采用2篇以上;或開拓發展交叉學科和新興學科,創造性地解決知識產權方面重大的、關鍵性理論和學術問題,取得公認的重大貢獻。
(2)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或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發表本專業論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申報者本人確定其中1篇為評審論文,評審論文字數不少于3000字。
(3)公開出版獨撰或作為主編作者的10萬字以上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的本專業著作1部。
(4)代理的專利獲得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湖北高價值專利培育大賽金獎、湖北省專利實務技能大賽金獎以上獎項,或代理的專利入選湖北省十大專利代理創新典型案例;或管理的品牌獲得“我喜愛的湖北品牌”電視大賽金獎;或個人被評為湖北省十佳專利代理師。
(5)作為骨干代理、辦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入選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選定的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國家知識產權局十大專利(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并勝訴。
(6)作為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部門負責人,所在單位被評為省級及以上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示范、試點高校;作為省級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省級知識產權運營機構、中心負責人,帶領本單位在服務和促進我省創新發展和經濟高質量發展中作出顯著貢獻;個人獲評湖北省發明專利領軍人才。
2.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在知識產權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科技創新和創新服務方面,取得了有較大開創性的研究成果,或者主持國家或省(部)級基金項目、研究性課題1項以上;或參加2項以上國家級項目、課題(排名前七)、省(部)級項目、課題(排名前五),市(廳)級項目(排名前三);或作為骨干參編2項以上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及市(廳)級政策措施制定(修訂),并正式公布實施;或參與省級及以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省級戰略規劃、省級或全國性行業標準、涉及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并得到法律法規制定(修訂)部門認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寫的論文、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被市(廳)級以上領導簽批、市(廳)級以上部門或單位采用1篇以上。
(2)參與撰寫知識產權專業學術著作、教材手冊并正式出版,其中本人撰寫的字數不少于四萬字。
(3)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本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4)代理的專利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湖北專利銀獎、湖北省高價值專利大賽銀獎以上獎項;管理的品牌獲得“我喜愛的湖北品牌”電視大賽銀獎以上獎項;或個人獲得湖北省專利實務技能大賽銀獎以上獎項;或個人被評為湖北省十佳專利代理師。
(5)作為骨干代理、辦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入選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湖北省知識產權(商標)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并勝訴。
(6)作為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部門主要骨干,所在單位被評為省級及以上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示范、試點高校;作為省級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省級知識產權運營機構、中心主要骨干,促進本單位在服務和促進我省創新發展和經濟高質量發展中作出較大貢獻。
第八條?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評審的人員,5年內,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知識產權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二)主持完成的知識產權專業研究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
(三)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發表的專業論文,在知識產權領域產生較大影響,受到同行專家公認。
(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國家專利代理師(代理人)資格考試(不限于5年內)。
(五)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知識產權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九條破格申報條件
對確有真才實學、突出能力、特殊成果、顯著業績的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在各年度考核或聘任期內考核為合格以上的前提下,可不受學歷、任職年限的限制,由兩名以上知識產權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逐級破格申報上一級職務任職資格。所依據的成績原則上不得重復破格使用。
(一)擔任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或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庫、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全國專利信息領軍人才。
(二)代理的專利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湖北專利金獎等獎項。
(三)主持完成的知識產權領域相關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省(部)級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在知識產權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包括知識產權評議報告、知識產權案件判定書等)、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條件中所要求的任職年限均按滿實足年限計算,以當年年度評審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時間為計算時間。脫產參加學歷教育時間,不計入任職時間。職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學歷,視同達到規定學歷。
第十一條本條件中所述業績成果、論文與論(譯)著,均應是任現職以來所取得。本條件中有關特定詞語或概念的解釋如下:
(一)相近專業:指學科專業目錄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理學、工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等專業;經濟系列職稱下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工商、財稅、金融等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專利代理師、律師(知識產權方向)、會計師、審計師、統計師等同等專業技術資格。相近專業從事知識產權工作前的任職年限可連續計算。
(二)論文:本條件所述“論文”,指公開發表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和國際標準書號(ISSN)的本行業本專業學術期刊上的論文。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主要包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收錄的核心期刊、《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和《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等來源期刊。論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樣稿以及無ISBN統一書號的論文集不作為評審依據。
(三)著作:公開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匯編、普通工具書等不在此列。
(四)課題:課題專業范圍應與申報專業相同,“國家級”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軟科學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專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星火計劃、國家huoju計劃等立項課題;“省(部)級”是指省自然科學基金、省社會科學基金、省軟科學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購項目、省重大調研課題基金,以及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立項的項目或課題,“市(廳)級”是指市(廳)級政府部門、主管部門立項的項目或課題。
(五)主持:指負責企業或項目(課題)的全面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并解決重要關鍵問題。
(六)骨干:指主要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具體從事生產管理、經營管理、項目建設、課題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負責人。
(七)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八)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九)任現職期間:指任現職稱層級時間。
第十二條本條件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
第十三條?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和地級市,不含縣級市。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經過個人申報、單位推薦、各級審核、評委會評審、結果公示、發文確認等環節,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發現問題,任職資格都將不予確認。
第十五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已經取得任職資格,經查實有下列問題的,可依紀依規撤銷其任職資格:
(一)在申報評審期間工作嚴重失職,在重大責任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學歷資歷、工作經歷、業績材料、科研成果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
(三)在知識產權活動中因不當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并定性為主要責任人的,在影響期間內不得申報;
(四)被認定為有非正常專利申請以及惡意商標申請代理行為的代理人,3年以內不得申報;
(五)申報人當年申報多個評委會或多個專業;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受到刑事處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期和處分期未滿的,不得申報。以受處分時間和本專業受理材料截止時間計算起始時間。
第十六條?本條件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