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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業資訊
評審管理規范和管理辦法!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流程材料及獎勵補貼!
第二屆合肥市市長質量獎開始申報!關于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流程材料及獎勵補貼及合肥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規范的內容,小編已經整理了!截止目前,合肥市擁有中國質量獎提名獎9個、省政府質量獎10個、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業76家。想申報合肥市市長質量獎項目的高新區、經開區、新站區、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濱湖區、長豐縣、肥西縣、肥東縣、廬江縣、巢湖市企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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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獎勵補貼:
根據《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市政府將對獲得市長質量獎金獎、市長質量獎銀獎的組織分別給予100萬元、20萬元獎勵。
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
(一)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3年以上;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自主創新能力強,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企業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領先地位;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3.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制度并運行3年以上,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
4.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5.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
6.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二)申報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1.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政策;
2.近3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3.近3年內在國家、省、市級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4.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5.近3年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虧損;
6.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由申報表、組織概述、自評報告及實證材料組成。
1.申報表:申報組織應如實、完整填寫《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組織申報表》;
2.組織概述:內容根據GB/Z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附錄B的要求提供。字數不超過3000字;
3.自評報告:詳細說明導入卓越績效管理的時間、過程、做法、成效和經驗(單獨成篇);對照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具體要求,逐條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用數據和事實撰寫評價說明,可以使用圖表。字數不超過50000字;
4.實證材料:凡在申報表、自評報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證明性材料,包括組織基本信息資料,與申報表中內容有關的材料,反映組織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的材料,組織認為還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具體清單見附件要求。
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流程:
(一)申報:申報組織應于2023年4月1日前將完整的申報材料報送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行業主管部門。其中,紙質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實證材料一式兩份)、電子U盤(含所有材料)一份,實證材料需要準備原件以備核查。
(二)推薦: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行業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后,在申報推薦表簽署推薦意見并加蓋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市行業主管部門公章后,于2023年4月12日前報至市市場監管局質量發展處。
合肥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肥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管理,有序、高效、規范開展評審工作,更好地發揮市長質量獎在樹立質量先進典型,推進質量發展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市市長質量獎是合肥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三條 依據《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成立合肥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評審工作,技術性事務可以采用政府購買的方式委托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實施或組織相關行業技術專家和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審組實施。
第五條 市市長質量獎評審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
第六條 評審工作實行計劃管理和分級審批原則,評選工作實行差額評選和行業代表性的原則。評審應當從創新性、成長性、經濟效益、社會貢獻等方面進行評價,結果認定上統籌考慮行業代表性及評分。
第七條 市市長質量獎金獎候選單位總得分達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業。候選單位總得分均未達到60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市市長質量獎銀獎候選單位總得分達到550分以上得分居前的企業。候選單位總得分均未達到55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第八條 評審機構及評審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對評審結果的公正性、有效性負責。辦公室對評審過程實施有效監督。
第九條 評審工作接受外部監督與評議,并遵循市長信息公開相關規定。評審原始資料實行檔案管理。
第二章 組織發動
第十條 每屆市市長質量獎評選前,辦公室應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可采取網站公告、媒體登報、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宣傳。
第十一條 辦公室應會同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組織開展申獎動員,組織推薦一批重點單位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導。
第十二條 評審工作開始前準備工作:
(一)組織市市長質量獎政策宣貫會,主要內容包括:
1.講解政策及當年評獎工作安排;
2.解讀評定標準;
3.疑難問題解答。
(二)評審組組建原則:
1.隨機抽選。從質量專家庫中隨機抽選;
2.行業對口。按照行業相同或相近、專業對口原則任用評審人員,每個評審組配備20%-30%的行業專家;
3.利益回避。評審人員非受雇、任職于受評單位或其內設、隸屬、業務往來單位以及競爭對手等情形;不含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協會代表。
第三章 組織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主體應符合《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申報主體包括:
(一)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3年以上;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自主創新能力強,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企業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領先地位;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三)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制度并運行3年以上,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
(四)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五)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四條 市市長質量獎申請采取自愿申報、機構推薦方式,申報組織均需提供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市市長質量獎申報受理程序如下:
(一)申報組織登陸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下載相關申報表格;
(二)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經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連同自評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送辦公室。
第十六條 申報市市長質量獎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一式三份(加蓋公章)(實證材料一式兩份)、電子U盤一份;
(二)申報組織申明;
(三)《自我評價報告》(5萬字以內)一式三份;
(四)如實填寫《接受質量管理咨詢服務情況說明》。
第十七條 辦公室應主動告知,反饋申報進度與結果。
第四章 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 辦公室主要采取函詢、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等方式,對申報組織是否符合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對初審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不予受理。可不安排材料評審。
第十九條 申報組織資格審查依據《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三)近3年內在國家、省、市級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四)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五)近3年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虧損;
(六)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資格條件的,辦公室制定材料評審計劃,報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五章 材料評審
第二十二條 材料評審前期準備工作如下:
(一) 從合肥市質量工作專家庫抽取評審員;
(二) 完成評審員、受評單位回避申報工作;
(三) 向評審員發放評審通知,確認人員與工作時間;
(四)組建評審組,報批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材料評審的總體要求是:
(一)評審目標為挖掘受評單位的核心優勢,總結出具有代表性且可推廣的優秀案例;
(二)評審方式采取“大評審組制”,評審組安排不少于5人單數評審員,行業評審專家合理占比;
(三)評分方法原則上采取針對評定標準基本要求的成熟度評分法與針對評價要點的分級量化評分法相核準方式;
(四)評審應在把握標準實質和受評單位特性的基礎上,形成每家單位的評分、綜合評審結論(突出優勢、改進空間);
(五)加強內部監督,根據需要引入外部監督。
第二十四條 材料評審原則上采取集中封閉方式,評審人員應服從辦公室和評審機構的組織安排,遵守組織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二十五條 材料評審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各評審組同步開展評審,辦公室派駐觀察員現場監督;
(二)評審時間原則上不少于2個工作日,每家單位評審時間不少于90分鐘;
(三)評審采取個人獨立評分、背靠背打分方式;
(四)評審結束,評審員簽名提交評分表和個人評審結論,不復制或保留任何評審資料。
第二十六條 經評審組匯總形成每家受評單位的評審結論。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按照入圍與授獎不超過2:1比例的原則,基于行業代表性和評分排序推選入圍單位,并據此制定現場評審計劃,報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實施。
評分同一等次的,產業地標類、社會民生類組織優先。
第六章 現場評審
第二十八條 現場評審的總體要求如下:
(一)評審目的在于確認受評單位核心優勢或防范重大風險;
(二)實行組長負責制下的集體合議。每家受評單位安排1個評審組,每組3或5人,其中5人核查組面向集團公司或大型企業。原則上現場評審組應有1名材料評審員;
(三)現場評審在前期綜合評分及綜合評審結論的基礎上進行,評分方法采用材料評審同一方法。
第二十九條 現場評審前期準備工作如下:
(一)從合肥市質量工作專家庫抽取評審員;
(二)完成評審員、受評單位回避申報工作;
(三)向評審員發放評審通知,確認人員與工作時間,據此組建評審組,報批后實施;
(四)辦公室派駐現場評審觀察員,做好過程監督。
第三十條 原則上每家組織現場評審時間1.5天,特殊情形的2天。
第三十一條 現場評審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首次會議、現場調查、異議復核、合議評審的流程進行;
(二)評分表須經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后封存交辦公室;
(三)評審應盡量減少對受評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評審員應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廉潔規定和保密原則;
(四)現場評審完成后1天內提交最終評審報告。
第三十二條 現場評審完成,辦公室拆封現場核查評分表記錄得分及評審報告。
第三十三條 辦公室按照入圍與授獎不超過1.5:1比例,形成入圍單位名單,并據此制定演講答辯計劃,報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七章 演講答辯
第三十四條 演講答辯的總體要求是:
(一)評審目的在于對材料評審結果進行審查、確認,進一步篩選授獎資格,保證評審公開、公正、高效開展;
(二)組建不少于7人單數評審組,由行政主管部門、質量專家、行業專家組成,可適當沿用材料評審或現場評審的評審員保持銜接性;
(三)受評單位負責人參加,答辯人不超過3人;
(四)評分方法原則上采取針對評定標準類目的量化評分法;
(五)加強內部監督,同時引入外部監督。
第三十五條 演講答辯前期準備工作如下:
(一)從合肥市質量工作專家庫抽取評審員;
(二)完成評審員、受評單位回避申報工作;
(三)向評審員發放評審通知,確認人員與工作時間,據此組建評審組,確定評審組長,報批后實施;
(四)向答辯單位發放評審通知,確認答辯人員;
(五)受評單位提前2日提交答辯現場匯報材料;
(六)評審機構提前向評審員發放受評單位資料。
第三十六條 演講答辯集中進行,時間不超過3日。
第三十七條 演講答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辦公室通報前期評審情況,明確答辯程序與規則;
(二)受評單位依序入場,原則上每家單位答辯時間35分鐘,前15分鐘自我陳述,重點包括組織簡介、關鍵績效、創新優勢、未來方向等,后20分鐘答辯;時間到即停止;
(三)評審員同步完成集中答辯評分表與評審結論;
(四)答辯完成,評審員提交簽名評分表;
(五)采取截尾均值法計算每家受評單位的演講答辯得分。
第三十八條 評審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得分占比20%、現場評審得分占比50%和演講答辯得分占比30%的原則,對候選組織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
第三十九條 辦公室根據綜合評價報告,按照得分不低于600分、550分二個等次,提出建議獲獎組織名單,提交評委會審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范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合肥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合質強〔2020〕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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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
(一)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3年以上;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自主創新能力強,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企業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領先地位;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3.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制度并運行3年以上,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
4.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5.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
6.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二)申報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1.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政策;
2.近3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3.近3年內在國家、省、市級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4.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5.近3年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虧損;
6.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由申報表、組織概述、自評報告及實證材料組成。
1.申報表:申報組織應如實、完整填寫《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組織申報表》;
2.組織概述:內容根據GB/Z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附錄B的要求提供。字數不超過3000字;
3.自評報告:詳細說明導入卓越績效管理的時間、過程、做法、成效和經驗(單獨成篇);對照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具體要求,逐條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用數據和事實撰寫評價說明,可以使用圖表。字數不超過50000字;
4.實證材料:凡在申報表、自評報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證明性材料,包括組織基本信息資料,與申報表中內容有關的材料,反映組織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的材料,組織認為還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具體清單見附件要求。
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流程:
(一)申報:申報組織應于2023年4月1日前將完整的申報材料報送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行業主管部門。其中,紙質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實證材料一式兩份)、電子U盤(含所有材料)一份,實證材料需要準備原件以備核查。
(二)推薦: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行業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后,在申報推薦表簽署推薦意見并加蓋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市行業主管部門公章后,于2023年4月12日前報至市市場監管局質量發展處。
合肥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肥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管理,有序、高效、規范開展評審工作,更好地發揮市長質量獎在樹立質量先進典型,推進質量發展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市市長質量獎是合肥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三條 依據《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成立合肥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評審工作,技術性事務可以采用政府購買的方式委托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實施或組織相關行業技術專家和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審組實施。
第五條 市市長質量獎評審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
第六條 評審工作實行計劃管理和分級審批原則,評選工作實行差額評選和行業代表性的原則。評審應當從創新性、成長性、經濟效益、社會貢獻等方面進行評價,結果認定上統籌考慮行業代表性及評分。
第七條 市市長質量獎金獎候選單位總得分達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業。候選單位總得分均未達到60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市市長質量獎銀獎候選單位總得分達到550分以上得分居前的企業。候選單位總得分均未達到55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第八條 評審機構及評審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對評審結果的公正性、有效性負責。辦公室對評審過程實施有效監督。
第九條 評審工作接受外部監督與評議,并遵循市長信息公開相關規定。評審原始資料實行檔案管理。
第二章 組織發動
第十條 每屆市市長質量獎評選前,辦公室應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可采取網站公告、媒體登報、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宣傳。
第十一條 辦公室應會同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組織開展申獎動員,組織推薦一批重點單位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導。
第十二條 評審工作開始前準備工作:
(一)組織市市長質量獎政策宣貫會,主要內容包括:
1.講解政策及當年評獎工作安排;
2.解讀評定標準;
3.疑難問題解答。
(二)評審組組建原則:
1.隨機抽選。從質量專家庫中隨機抽選;
2.行業對口。按照行業相同或相近、專業對口原則任用評審人員,每個評審組配備20%-30%的行業專家;
3.利益回避。評審人員非受雇、任職于受評單位或其內設、隸屬、業務往來單位以及競爭對手等情形;不含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協會代表。
第三章 組織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主體應符合《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申報主體包括:
(一)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3年以上;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自主創新能力強,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企業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領先地位;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三)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制度并運行3年以上,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
(四)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五)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四條 市市長質量獎申請采取自愿申報、機構推薦方式,申報組織均需提供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市市長質量獎申報受理程序如下:
(一)申報組織登陸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下載相關申報表格;
(二)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經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連同自評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送辦公室。
第十六條 申報市市長質量獎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一式三份(加蓋公章)(實證材料一式兩份)、電子U盤一份;
(二)申報組織申明;
(三)《自我評價報告》(5萬字以內)一式三份;
(四)如實填寫《接受質量管理咨詢服務情況說明》。
第十七條 辦公室應主動告知,反饋申報進度與結果。
第四章 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 辦公室主要采取函詢、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等方式,對申報組織是否符合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對初審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不予受理。可不安排材料評審。
第十九條 申報組織資格審查依據《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三)近3年內在國家、省、市級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四)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五)近3年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虧損;
(六)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資格條件的,辦公室制定材料評審計劃,報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五章 材料評審
第二十二條 材料評審前期準備工作如下:
(一) 從合肥市質量工作專家庫抽取評審員;
(二) 完成評審員、受評單位回避申報工作;
(三) 向評審員發放評審通知,確認人員與工作時間;
(四)組建評審組,報批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材料評審的總體要求是:
(一)評審目標為挖掘受評單位的核心優勢,總結出具有代表性且可推廣的優秀案例;
(二)評審方式采取“大評審組制”,評審組安排不少于5人單數評審員,行業評審專家合理占比;
(三)評分方法原則上采取針對評定標準基本要求的成熟度評分法與針對評價要點的分級量化評分法相核準方式;
(四)評審應在把握標準實質和受評單位特性的基礎上,形成每家單位的評分、綜合評審結論(突出優勢、改進空間);
(五)加強內部監督,根據需要引入外部監督。
第二十四條 材料評審原則上采取集中封閉方式,評審人員應服從辦公室和評審機構的組織安排,遵守組織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二十五條 材料評審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各評審組同步開展評審,辦公室派駐觀察員現場監督;
(二)評審時間原則上不少于2個工作日,每家單位評審時間不少于90分鐘;
(三)評審采取個人獨立評分、背靠背打分方式;
(四)評審結束,評審員簽名提交評分表和個人評審結論,不復制或保留任何評審資料。
第二十六條 經評審組匯總形成每家受評單位的評審結論。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按照入圍與授獎不超過2:1比例的原則,基于行業代表性和評分排序推選入圍單位,并據此制定現場評審計劃,報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實施。
評分同一等次的,產業地標類、社會民生類組織優先。
第六章 現場評審
第二十八條 現場評審的總體要求如下:
(一)評審目的在于確認受評單位核心優勢或防范重大風險;
(二)實行組長負責制下的集體合議。每家受評單位安排1個評審組,每組3或5人,其中5人核查組面向集團公司或大型企業。原則上現場評審組應有1名材料評審員;
(三)現場評審在前期綜合評分及綜合評審結論的基礎上進行,評分方法采用材料評審同一方法。
第二十九條 現場評審前期準備工作如下:
(一)從合肥市質量工作專家庫抽取評審員;
(二)完成評審員、受評單位回避申報工作;
(三)向評審員發放評審通知,確認人員與工作時間,據此組建評審組,報批后實施;
(四)辦公室派駐現場評審觀察員,做好過程監督。
第三十條 原則上每家組織現場評審時間1.5天,特殊情形的2天。
第三十一條 現場評審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首次會議、現場調查、異議復核、合議評審的流程進行;
(二)評分表須經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后封存交辦公室;
(三)評審應盡量減少對受評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評審員應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廉潔規定和保密原則;
(四)現場評審完成后1天內提交最終評審報告。
第三十二條 現場評審完成,辦公室拆封現場核查評分表記錄得分及評審報告。
第三十三條 辦公室按照入圍與授獎不超過1.5:1比例,形成入圍單位名單,并據此制定演講答辯計劃,報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七章 演講答辯
第三十四條 演講答辯的總體要求是:
(一)評審目的在于對材料評審結果進行審查、確認,進一步篩選授獎資格,保證評審公開、公正、高效開展;
(二)組建不少于7人單數評審組,由行政主管部門、質量專家、行業專家組成,可適當沿用材料評審或現場評審的評審員保持銜接性;
(三)受評單位負責人參加,答辯人不超過3人;
(四)評分方法原則上采取針對評定標準類目的量化評分法;
(五)加強內部監督,同時引入外部監督。
第三十五條 演講答辯前期準備工作如下:
(一)從合肥市質量工作專家庫抽取評審員;
(二)完成評審員、受評單位回避申報工作;
(三)向評審員發放評審通知,確認人員與工作時間,據此組建評審組,確定評審組長,報批后實施;
(四)向答辯單位發放評審通知,確認答辯人員;
(五)受評單位提前2日提交答辯現場匯報材料;
(六)評審機構提前向評審員發放受評單位資料。
第三十六條 演講答辯集中進行,時間不超過3日。
第三十七條 演講答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辦公室通報前期評審情況,明確答辯程序與規則;
(二)受評單位依序入場,原則上每家單位答辯時間35分鐘,前15分鐘自我陳述,重點包括組織簡介、關鍵績效、創新優勢、未來方向等,后20分鐘答辯;時間到即停止;
(三)評審員同步完成集中答辯評分表與評審結論;
(四)答辯完成,評審員提交簽名評分表;
(五)采取截尾均值法計算每家受評單位的演講答辯得分。
第三十八條 評審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得分占比20%、現場評審得分占比50%和演講答辯得分占比30%的原則,對候選組織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
第三十九條 辦公室根據綜合評價報告,按照得分不低于600分、550分二個等次,提出建議獲獎組織名單,提交評委會審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范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合肥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合質強〔2020〕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