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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龍泉驛區)促進水蜜桃特色產業提升發展扶持政策》(龍委發〔2017〕13號,以下簡稱“本政策”),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本政策中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政策支持在本區范圍內新實施的各類水蜜桃生產、銷售、加工、研發和文化創意類項目及其經營主體(含個體經營者),且實施項目符合龍泉驛區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作為項目經營主體的農業(投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科研機構的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須在龍泉驛區(成都經開區)范圍內,且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第三條 申請本政策獎勵資金的經營主體,須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安全生產、信譽良好,未受到行政處罰、未被列入政府誠信制度黑名單,無拖欠員工工資與土地租金等行為,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資金的經營主體,應承諾已知悉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主體,要明確承諾10 年內不遷離注冊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系。如違反承諾,應退回領取的相關獎勵資金。
第二章 土地流轉適度規模經營獎勵
第五條 流轉本區的土地,用于建設水蜜桃新品種、新技術示范基地,流轉土地50畝以上,且流轉期限10年以上的,自基地項目建設起第1年至第3年分別按800元/畝、600元/畝、600 元/畝給予獎勵。獎勵額度不超過土地流轉租金實際發生總額。
第六條 土地流轉適度規模經營獎勵的認定條件∶
1、經營主體通過租賃方式 取得土地經營權、且有路網渠網等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新建園實現幼苗定植、改造園實現有效管理。
2、新品種新技術示范基地、基礎設施建設、新建園實現幼苗定植、改造園實現有效管理等,由區農林部門牽頭認定。
3、在本政策有效期內,符合本章獎勵條件的項目,按年度兌付獎勵,第1至3年分別不得超過800元/畝、600元/畝、600 元/畝;同一地塊內、同一事項不得重復申報本章政策獎勵。
4、申請本章獎勵的項目須經區農林部門審批后實施。第七條 申請土地流轉適度規模經營獎勵的經營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法人(含個體)身份證等資質證明復印件;
3、土地流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土地流轉備案審查材料;
5、支付土地流轉租金及銀行流水憑證原件及復印件;6、項目實施方案;
7、項目基地建設投入相關證明材料。第三章 新品種推廣新技術應用獎勵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給予新品種推廣新技術應用獎勵。
(一)名優新品種發展補貼·對規范連片實施全園新植5畝以上的,自項目實施起第1年至第3年按照2000元/畝、1200 元/畝、800元/畝的標準給予新品種推廣補貼;對規范成片實施高接換種5畝以上的,按照800元/畝的標準給予新品種推廣一次性補貼;并納入水蜜桃目標價格指數保險給予保障。
(二)新技術推廣應用補貼。對規范實施果園地面覆蓋栽培、地力提升、水肥一體、綠色防控等技術應用,面積達到10畝以上的,給予實際投資額 50%的新技術補貼,補貼額不超過 2500 元/畝。
第九條 新品種推廣新技術應用獎勵的認定條件∶(一)水蜜桃新品種、新技術的認定由區農林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二)高接換種、新技術的實施面積由區農林部門牽頭組織依據相關技術規范認定。原則上“新技術”是指同時集成實施覆蓋栽培、地力提升、水肥一體、綠色防控等兩項及以上技術。
(三)實際投資額具體包含砧木、接穗等高接換種物資,草籽、地布、反光膜等覆蓋栽培物資,有機肥、生物有機肥等地力提升物資,集中規范開展統防統治服務及殺蟲燈、生物農藥、黃板等綠色防控技術、物資,施肥(比例)泵、管材等節水灌溉水肥一體物資的采購費用。實際投資額由區農林部門牽頭認定。
(四)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已申請并享受過新技術推廣應用補貼的項目,若在集成實施“覆蓋栽培、地力提升、水肥一體、綠色防控”四項新技術上有新投入,可針對新投入部份繼續申請新技術推廣應用補貼。
(五)申請本章獎勵的項目須經區農林部門審批后實施。第十條 申請新品種推廣新技術應用獎勵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項目申報表
2、“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法人(個體)身份證復印件及其它資質證明復印件;
3、土地租賃合同或農戶簽字確認的土地面積花名冊;4、有土地流轉的須提供土地流轉備案審查相關證明材料;5、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及項目建設前、建設中、建成后的照片及相關佐證資料。
第四章 品質認證品牌創建獎勵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給予品質認證品牌創建獎勵
(一)農產品認證獎勵。鼓勵經營面積在100畝以上的各類經營主體建立產品質量追溯體系,自行或聯合開展農產品認證。對取得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出口農產品基地、良好農業規范(GAP)基地認證的,或產品通過有機產品認證、綠色食品認證、連續2年通過有機轉換產品認證的經營主體,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新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認證的經營主體,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二)農產品品牌獎勵。對授權規范使用“天府源”、“龍泉驛”區域公共品牌的,且銷售50噸以上,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本章適用于本政策出臺后新獲得或經復核通過相應品牌(認證)且未享受過財政性資金同類獎補的產品、基地。連續 2 年通過有機轉換產品認證并申報享受了認證獎勵的同一產品,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后不得再申請認證獎勵。
第十三條 品質認證的種類和面積,以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或者有資質認證機構出具的資質證明為依據。
第十四條 申請品質認證獎勵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質證明復印件
3、認證證書復印件;
4、開展農產品質量電子溯源的印證資料。
第十五條 品牌創建獎勵的認定條件∶獲得"天府源"、"龍泉驛”區域公共品牌授權許可書,并在農產品銷售中使用;品牌使用情況及農產品銷售量等由區農林部門聯合區級相關部門認定。
第十六條 申請品質認證獎勵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與“天府源”、“龍泉驛”商標所有權單位簽訂的授權使用書
3、“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等資質證明復印件;4、產品包裝印制合同及樣本件;
5、屬地街鎮鄉(村、社區)出具的本年度銷售本地水蜜桃及其銷量證明資料,及其他印證資料。
第五章 國際國內市場開拓獎勵
第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給予國際國內市場開拓獎勵
(一)國內市場開拓獎勵。鼓勵創新農產品流通方式,對農產品電子商務年銷售額達到50萬元以上或農超對接年銷售額達200萬元的經營主體,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對年銷售量達1000 噸以上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二)國際市場開拓獎勵。開辟國外銷售市場,且單個國家銷售量達到5噸以上的經營主體,按照一個國家3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年出口銷售總額達20萬元以上的,按照銷售額的5%給予國際市場銷售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八條 國內市場開拓獎勵的認定條件∶
(一)通過各類網絡平臺、新媒體開展龍泉水蜜桃營銷活動。(二)農產品電子商務銷售量以網絡銷售記錄、銀行流水及物流憑證等印證資料為依據,農超對接銷售額以銷售合同、出貨單等相關印證資料為依據,由區農林和商務部門聯合認定。(三)對年銷售量達1000噸以上的認定,是指采用農產品電子商務和(或)商超對接的方式取得的銷售總量。
第十九條 申請國內市場開拓獎勵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質證明復印件
3、電子商務公司或連鎖超市的銷售結算發票和單據;4、屬地街鎮鄉(村、社區)出具的本年度銷售本地水蜜桃及其銷量證明資料,及其他印證資料。
第二十條 國際市場開拓獎勵的認定條件∶國際市場國別或者地區的認定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物流憑證為依據;出口銷售額度認定以海關統計數據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申請國際市場開拓獎勵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三證合一”的 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出口資質證明復印件等材料;
3、企業出口銷售協議、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出口物流憑證、銷售結算發票和單據等證明材料;
4、屬地街鎮鄉(村、社區)出具的本年度銷售本地水蜜桃及其銷量證明資料,及其他印證資料。
第六章 產業融合發展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給予產業融合發展獎勵
(一)休閑農業發展獎勵。鼓勵水蜜桃基地景區化建設,對獲得國家、省、市、區級“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休閑農莊”、家庭農場或相同級別稱號的,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20 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二)創意農業發展獎勵。
鼓勵舉辦桃文化創意活動,對建
設桃創意大地景觀、開設水蜜桃體驗店、舉辦桃主題創意吧、桃主題攝影婚慶等活動和采果節的,或開發桃根雕、桃飾配件的,或開展桃飲品、桃茶等精深加工產品的,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章適用于本政策出臺后,被新評定或復核評
定為相應等級稱號且未享受過財政性資金同類獎補的水蜜桃產業基地(產品)的經營主體。
第二十四條 申請休閑農業發展獎勵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1、項目申報表
2、“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納稅證明、衛生許可證、消防、環保等資質證明復印件;
3、獲得相應稱號的證書、文件原件及復印件等證明材料。第二十五條 創意農業發展獎勵的認定條件∶投資在10萬元以上,開展桃創意大地景觀、桃主題創意吧、桃主題攝影婚慶和水蜜桃體驗等創意活動,依據其建設方案及實際效果,經區農林、文旅等部門聯合認定,按2萬元/個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舉辦采果節活動的,須提前向街鎮鄉報送活動方案,經審核同意報區農林部門備案,區農林部門會同屬地街鎮鄉認定活動效果及投入,依據認定結果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補貼;開發桃根雕、桃飾配件,或開展桃飲品、桃茶等精深加工產品的,由區農林、文旅及知識產權部門聯合認定,按照2萬元/個的標準給予新產品開發獎勵。
第二十六條 申請創意農業發展獎勵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1、項目申報表
2、“三證合一”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消防、環保等資質證明復印件;
3、桃創意大地景觀、水蜜桃體驗、桃主題創意吧、桃主題攝影婚慶活動方案和驗收資料,采果節活動方案,桃根雕、桃飾配件、桃飲品、桃茶等桃產品開發資質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章 農業科技創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給予農業研發基地創建獎勵
(一)農業研發基地創建獎勵。鼓勵建設水蜜桃產業實驗室(研發中心),對獲得國家、省、市相關部門認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
(二)農業創新載體建設獎勵°對經市級及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新建農業創業苗圃、農業孵化器、農業加速器、農業科技示范基地,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40萬元獎勵。
(三)新優技術研發獎勵“開展水蜜桃栽培新品種選育、新技術研究,且成功推廣面積1000畝以上,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進步獎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8萬元、6萬元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章適用于本政策出臺后,被新評定或復核評定為相應等次稱號(獎勵)且未享受過財政性資金同類獎補的經營主體或科研機構。
第二十九條 申請農業科研基地創建獎勵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或科研機構,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消防、環保等資質證明復印件;
3、獲得國家、省、市相關部門認證的相應稱號的證書、文件等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符合農業創新載體建設獎勵申請條件的經營主體或科研機構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稅務登記證等資質證明復印件;
3、科技創新載體認定文件復印件(認定文件、項目立項文件、項目合同等資料均可)。
第三十一條 符合新優技術研發獎勵申請條件的經營主體或科研機構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或個人復印件等資質證明復印件;3、國家、省、市科技進步獎證書;
4、農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新品種新技術推廣面積證明。第八章 農業科技人才創業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給予農業科技人才創業獎勵
(一)農業高新企業創辦獎勵“對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帶技術、帶項目、帶專利在本區領(創)辦的農業企業,通過相關部門評審后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獎勵。
(二)社會化服務組織創辦獎勵。對建立社會化服務組織,提供水蜜桃生產管理(修剪、套袋、施肥、病蟲防治、農機作業等)、銷售(采摘、包裝、倉儲)、技術咨詢等社會化服務,且在本區內服務面積達到300畝的,按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辦獎勵;并按提供勞務服務總金額的20%給予服務補貼,同一組織補貼累計最高不超過40萬元。
(三)優秀職業經理人獎勵·對職業經理人開展經營、服務活動且成效顯著,獲得市、區優秀職業經理人稱號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萬元、1萬元獎勵。
第三十三條 農業高新企業創辦獎勵的認定條件∶
1、科研院所科技人才,是指市以上科研院所獲得副高以上職稱的科技人才。
2、科技人員所帶的技術和項目由農林部門牽頭組織認定;所帶專利由區知識產權部門認定。
3、科技人員帶技術、項目、專利中的任意一項領(創)辦企業,促進企業正常運行兩年及以上(實現正增長),經區農林部門牽頭組織效益評估合格后,獎勵10萬元;若帶“技術+項目”領(創)辦企業,促進企業正常運行兩年及以上(實現正增長),經區農林部門牽頭組織效益評估合格后,獎勵15萬元;若帶“專利+技術"或"專利+項目"、"專利+項目+技術"領(創)辦企業,促進企業正常運行兩年及以上(實現正增長),經區農林部門牽頭組織效益評估合格后,獎勵20萬元。
第三十四條 符合農業高新企業創辦獎勵申請條件的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1、項目申報表
2、“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質證明復印件;--
3、科技人才資質及身份證明材料;
4、科技人才個人職稱證書、專利證書、項目策劃書等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創辦獎勵的認定條件∶1、社會化服務組織應有一定的社會化服務經驗,應擁有與其服務內容、服務能力相匹配的專業設備。
2、服務面積、勞務總金額、服務能力等以服務協議及相關印證資料為依據,由醫農林部門牽頭認定。
3、一年內累計服務面積達到300畝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5 萬元,每增100畝再獎勵0.5萬元,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六條 符合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創辦獎勵申請條件的經營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質證明復印件
3、與服務對象簽訂的服務合同、完成情況、項目合格驗收等相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符合申請優秀職業經理人獎勵申請條件的經營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1、項目申報表2、身份證復印件;
3、獲得相應稱號的證書或文件等證明材料。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經營主體在本政策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本獎勵。申請本政策獎勵的主體,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獎勵申報材料報送,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三十九條 符合本政策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或項目協議約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另有規定的除外。所有獎勵、補貼均為稅前資金,涉稅支出由企業(機構、業主)或個人承擔。
第四十條 本政策所需資金納入龍泉驛區財政預算,區農林、財政部門按規定審核兌付。
第四十一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經營主體如弄虛作假騙取本政策資金的,或經營主體在10年內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統計關系的,一經發現,須退還所有已經發放的獎勵和補貼資金,予以公示經營主體失信行為并通報,并在五年內不予以受理該經營主體獎勵資金的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政策與《成都市龍泉驛區提升伏季水果品質強化品牌建設增強市場競爭力實施意見的通知》(龍府辦發【2015】27號)相沖突的條款,以本政策為準。
(具體政策以當年通知為準,或聯系小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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