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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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行業資訊
成都科技服務機構的家人們都快看過來,成都市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申報開始了,對機構來說非常重要。根據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工作的要求,更好地發揮社團組織在促進科技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提升創新能力,實現科技自立自強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作用,中國技術市場協會在組織開發評價標準《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規范》、制定管理辦法、遴選第三方評價機構的基礎上,于 2021年開展了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試點。中國技術交易所、北京科技大學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科學院過程研究所等單位獲評首批五星級科技服務機構。試點工作對提升服務機構的誠信意識和團隊的專業化能力,培育品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效果顯著。小編已經為你們整理了所有的信息,符合條件和有疑問的抓緊時間聯系我,免費咨詢,千萬別錯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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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按照一定程序,經科學、合理、公正、權威的評價,確定相關科技服務機構星級并予以公示的一項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法》《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有利于科技服務機構市場化、規范化發展,有利于做大做強科技服務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下科技服務機構的評價:
(一)專業化技術服務機構。包括:專業化技術公共服務、檢驗、檢測、標準、認證和計量服務、工程技術服務和專業化設計服務等機構。
(二)科技推廣及相關服務機構。包括:科技推廣與創業孵化服務、科技中介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科技法律及相關服務等機構。
(三)科技信息服務機構。包括:為科技活動提供的信息傳輸服務、互聯網技術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等機構。
(四)科技金融服務機構。包括:為科技活動提供的貨幣金融科技服務、資本投資科技服務、保險科技服務、其他科技金融服務等機構。
(五)科技普及和宣傳教育服務機構。包括:科普服務、科技出版服務、科技教育服務等機構。
(六)綜合科技服務機構。包括:科技管理服務、科技咨詢與調查服務、職業中介科技服務、其他綜合科技服務等機構。
第四條 開展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是建立和完善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對標國際一流服務機構的具體舉措,其目的是促進服務優化升級,培育法治化、國際化、市場化的良好營商環境,提升中國科技服務機構的競爭力。
第五條 本辦法遵循自愿參加、統一組織、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評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本辦法參與的相關主體包括:
(一)中國技術市場協會(以下簡稱中技協),組織開展星級評 價工作,發布星級評價結果;
(二)參評機構,本辦法第三條所指各類科技服務機構;
(三)第三方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受理申請、實施 評價、出具報告。
第七條 參評機構申報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并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機構類型;
(二)成立已滿三個會計年度,近二年均有主營業務收入,企業處于持續經營狀態;
第二章 星級評價的主要內容、標準和模型
第八條 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采取百分制,評價結果為一至五 星,其釋義和計分標準見下表,必要時可對每個級別用“+”、“-” 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星級。
星級評價等級計分標準與釋義
第九條 評價標準由市場能力、專業化能力、成長性和社會影響力四大類指標構成,評價主要依據被評價機構申報的資料,結合外部采集的客觀數據,充分體現行業特點,突出專業化服務等相關要素。
第十條 本辦法對參評3星及以上的科技服務機構提出基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評為3星及以上科技服務機構:
(一)近三年因惡意逃稅被稅務機關處罰;
(二)上年度工商年審有異常信息;
(三)因服務(產品)質量被有關部門處罰未滿一年;
(四)法定代表人曾被判刑未滿一年;
(五)近三年有拖欠職工工資;
(六)近三年有逾期貸款及欠息。
第十一條 評價模型依據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由中技協 組織專家及第三方評價機構,結合行業、領域、區域特點制訂,并在 測試結果合理、可行基礎上加以確認、實施。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中技協是開展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工作的組織機 構。根據科技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需求,面向科技服務機構開展星級 評價工作,其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全國科技服務行業星級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推動、組 織、協調與監督管理;
(二)組建中技協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 會),由中技協及行業內相關專家組成。
(三)制定并頒布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的各項工作制度;
(四)定期公示星級評價結果,發布全行業服務星級建設工作情 況。
第十三條 評委會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具體推進全國科技服務行業星級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二)審定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有關管理和工作制度;
(三)審定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體系、評價程序等;
(四)監督星級評價工作的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 評委會設辦公室,負責行業星級服務體系建設的日常 管理,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組織制定星級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組織制定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方法;
(三)組織星級服務評價工作的宣貫、培訓與具體實施;
(四)將評價結果在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備 案,建立并維護參評機構檔案,設立行業服務榜單;
(五)負責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證書和牌匾的統一制作與 管理,并建立信息查詢系統;
(六)負責對評價機構業務的監督和管理;
(七)向評委會報告星級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接受評委會的領導。
第四章 對機構的星級評價
第十五條 對首次申請參加星級評價的機構,按照“報名-評價 機構形式審查-提交材料-評價(機構評價+專家評價)-公示-終審- 備案-發證-推介-年度復審-備案”規定程序(見下圖 )進行;對繼續 參加星級評價的機構,在重新申報時可直接從“年度復查”開始。
第十六條 報名申請參評機構根據本辦法進行自查評級后,
訪問中國技術市場協會信息港,進入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按要求填寫《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申報書》并勾選在平臺備案的評價機構進行在線報名。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形式審查 由參評單位勾選的評價機構對 報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后,評價機構向參評單位發送通過或補 充資料信息。
第十八條 提交材料及付費 參評單位在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在線正式提交《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申報書》 及相關各項證明材料。同時將簽字蓋章的紙質材料各一份分別寄送評委會辦公室和相應的評價機構。參評單位應與評價機構簽署合同并付費。
第十九條 評價 評委會辦公室協調評價機構組織對申請參評 單位開展評價,評價工作由機構評價和專家評價兩部分構成。機構評 價是根據預先制定的評價標準和模型進行評價打分,專家評價是從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專家庫隨機抽選不少于 5 位專家進行評價打分。
第二十條 評價報告 評價機構對組織評價的結果按要求出具 評價報告,機構評價和專家評價兩部分得分在報告中權重各占 50%,評價報告由評價機構簽字蓋章后報送評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公示 評委會辦公室根據評價打分結果,對參評單位服務星級給出建議,報評委會并在中國技術市場微信公眾號、全國科技服務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7 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終審 評委會辦公室對公示結果及反饋意見報評 委會,評委會組織召開工作會議最終確定參評單位的星級服務。
第二十三條 備案 評價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將評價結果上傳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備案。
第二十四條 發證推介 星級服務評價結果統一稱為“全國科技服務 (星)機構”,向參評單位頒發由中技協制作統一樣式、統一編號的證書和牌匾。評價結果在中國技術市場協會信息港、全國科技 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中國技術市場協會微信公眾號、中 國技術市場科技新品抖音號等進行宣傳,同時通過中國科技網、中國 網、央視頻等網絡新媒體宣傳。中技協還將建議有關部門把評價結果 作為招標采購、融資貸款、表彰獎勵等事項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年度復審 服務星級的有效期為3年,自發證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內需進行2次年度復審,復審需提前3個月通過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提交《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年度復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和復印件。年度復審合格者繼續享有原服務星級,不合格者則取消其服務星級,撤銷其證書和牌匾。若要取得服務星級,需重新申報。
第二十六條 復審備案公示 年度復審結果在7個工作日內上 傳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備案,并在上述網站和相 關媒體上公示。
第二十七條 重新申報 為維持服務星級的有效性和連續性,在 有效期滿后希望繼續參評者,應提前3個月重新在全國科技服務機構 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提出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由中技協負責。中技協通過專用監督電話、電子郵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在參評過程中或取得服務星級證明后,如發現參評 單位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評委會將根據情節輕重,降低或取 消其服務星級,相應撤換證書、牌匾,并予以通報。
第三十條 參評單位在取得服務星級的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評委會將在向社會通報,并根據本辦法及時取銷該機構的現有服務星級,收回證書和牌匾:
(一)經營過程中因自身嚴重過錯,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利用合同進行欺騙等嚴重違法活動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或喪失誠信原則的。
第三十一條 在服務星級證書的有效期內,相關機構如發生兼并、重組、分立等情況的,應重新進行服務星級的復評。
第三十二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參評機構建立檔案。對參評機構在經營活動中的所有誠信記錄,均納入該企業的檔案。中技協將結合行 業發展需要,推出機構服務榜單。
第三十三條 評價機構應公開收費標準,規范財務管理。向每家 單位收取的費用包括:評價報告、審查、專家評定,年度復審費及宣 傳推廣服務等。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評價贊助費,收費金額不與被評價 機構經營規模或其他指標掛鉤。
第六章 工作自律
第三十四條 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工作嚴格執行以下自律機 制,認真處理舉報投訴,接受政府、會員、媒體和社會各方面的評議 和監督: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嚴格依據評價標準和程序,獨立開展評價工作,保證評價 結果公正性,保證評價結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
(三)對參評單位所提供的各類信息,未經許可,相關各方嚴格 履行信息保密的義務,在國家法律、司法的要求下,必須披露認證業 務聲明中具有保密性質的信息時,方可向執法部門披露相關的機密信息,這些信息的披露屬于免責范圍;
(四)認真對待評價過程的投訴和反饋信息,并核實信息的真實
性,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五條 科技服務機構星級標識、證書、牌匾等,由中技協 統一制作頒發,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技協授權或許可,不得擅自制作、頒發及使用,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標識、證書、牌匾等,在有 效期內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
(一)法律法規許可的企業形象宣傳;
(二)印制在產品(服務)名牌、產品包裝、產品(服務)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上;
(三)向供應商、客戶展示;
(四)向金融機構、政府監管機構展示;
(五)其它需要使用服務星級標識、證書的場景。
第三十六條 參與服務星級評價的機構,將在中技協組織的品牌 推薦、獎勵申報等方面具有優先權。
第三十七條 中技協應向國家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行業協 會、國際組織以及新聞媒體等推薦、宣傳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結果, 積極爭取市場拓展、信貸優惠等方面的相關激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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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按照一定程序,經科學、合理、公正、權威的評價,確定相關科技服務機構星級并予以公示的一項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法》《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有利于科技服務機構市場化、規范化發展,有利于做大做強科技服務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下科技服務機構的評價:
(一)專業化技術服務機構。包括:專業化技術公共服務、檢驗、檢測、標準、認證和計量服務、工程技術服務和專業化設計服務等機構。
(二)科技推廣及相關服務機構。包括:科技推廣與創業孵化服務、科技中介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科技法律及相關服務等機構。
(三)科技信息服務機構。包括:為科技活動提供的信息傳輸服務、互聯網技術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等機構。
(四)科技金融服務機構。包括:為科技活動提供的貨幣金融科技服務、資本投資科技服務、保險科技服務、其他科技金融服務等機構。
(五)科技普及和宣傳教育服務機構。包括:科普服務、科技出版服務、科技教育服務等機構。
(六)綜合科技服務機構。包括:科技管理服務、科技咨詢與調查服務、職業中介科技服務、其他綜合科技服務等機構。
第四條 開展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是建立和完善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對標國際一流服務機構的具體舉措,其目的是促進服務優化升級,培育法治化、國際化、市場化的良好營商環境,提升中國科技服務機構的競爭力。
第五條 本辦法遵循自愿參加、統一組織、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評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本辦法參與的相關主體包括:
(一)中國技術市場協會(以下簡稱中技協),組織開展星級評 價工作,發布星級評價結果;
(二)參評機構,本辦法第三條所指各類科技服務機構;
(三)第三方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受理申請、實施 評價、出具報告。
第七條 參評機構申報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并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機構類型;
(二)成立已滿三個會計年度,近二年均有主營業務收入,企業處于持續經營狀態;
第二章 星級評價的主要內容、標準和模型
第八條 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采取百分制,評價結果為一至五 星,其釋義和計分標準見下表,必要時可對每個級別用“+”、“-” 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星級。
星級評價等級計分標準與釋義
第九條 評價標準由市場能力、專業化能力、成長性和社會影響力四大類指標構成,評價主要依據被評價機構申報的資料,結合外部采集的客觀數據,充分體現行業特點,突出專業化服務等相關要素。
第十條 本辦法對參評3星及以上的科技服務機構提出基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評為3星及以上科技服務機構:
(一)近三年因惡意逃稅被稅務機關處罰;
(二)上年度工商年審有異常信息;
(三)因服務(產品)質量被有關部門處罰未滿一年;
(四)法定代表人曾被判刑未滿一年;
(五)近三年有拖欠職工工資;
(六)近三年有逾期貸款及欠息。
第十一條 評價模型依據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由中技協 組織專家及第三方評價機構,結合行業、領域、區域特點制訂,并在 測試結果合理、可行基礎上加以確認、實施。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中技協是開展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工作的組織機 構。根據科技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需求,面向科技服務機構開展星級 評價工作,其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全國科技服務行業星級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推動、組 織、協調與監督管理;
(二)組建中技協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 會),由中技協及行業內相關專家組成。
(三)制定并頒布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的各項工作制度;
(四)定期公示星級評價結果,發布全行業服務星級建設工作情 況。
第十三條 評委會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具體推進全國科技服務行業星級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二)審定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有關管理和工作制度;
(三)審定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體系、評價程序等;
(四)監督星級評價工作的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 評委會設辦公室,負責行業星級服務體系建設的日常 管理,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組織制定星級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組織制定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方法;
(三)組織星級服務評價工作的宣貫、培訓與具體實施;
(四)將評價結果在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備 案,建立并維護參評機構檔案,設立行業服務榜單;
(五)負責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證書和牌匾的統一制作與 管理,并建立信息查詢系統;
(六)負責對評價機構業務的監督和管理;
(七)向評委會報告星級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接受評委會的領導。
第四章 對機構的星級評價
第十五條 對首次申請參加星級評價的機構,按照“報名-評價 機構形式審查-提交材料-評價(機構評價+專家評價)-公示-終審- 備案-發證-推介-年度復審-備案”規定程序(見下圖 )進行;對繼續 參加星級評價的機構,在重新申報時可直接從“年度復查”開始。
第十六條 報名申請參評機構根據本辦法進行自查評級后,
訪問中國技術市場協會信息港,進入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按要求填寫《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申報書》并勾選在平臺備案的評價機構進行在線報名。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形式審查 由參評單位勾選的評價機構對 報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后,評價機構向參評單位發送通過或補 充資料信息。
第十八條 提交材料及付費 參評單位在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在線正式提交《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申報書》 及相關各項證明材料。同時將簽字蓋章的紙質材料各一份分別寄送評委會辦公室和相應的評價機構。參評單位應與評價機構簽署合同并付費。
第十九條 評價 評委會辦公室協調評價機構組織對申請參評 單位開展評價,評價工作由機構評價和專家評價兩部分構成。機構評 價是根據預先制定的評價標準和模型進行評價打分,專家評價是從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專家庫隨機抽選不少于 5 位專家進行評價打分。
第二十條 評價報告 評價機構對組織評價的結果按要求出具 評價報告,機構評價和專家評價兩部分得分在報告中權重各占 50%,評價報告由評價機構簽字蓋章后報送評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公示 評委會辦公室根據評價打分結果,對參評單位服務星級給出建議,報評委會并在中國技術市場微信公眾號、全國科技服務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7 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終審 評委會辦公室對公示結果及反饋意見報評 委會,評委會組織召開工作會議最終確定參評單位的星級服務。
第二十三條 備案 評價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將評價結果上傳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備案。
第二十四條 發證推介 星級服務評價結果統一稱為“全國科技服務 (星)機構”,向參評單位頒發由中技協制作統一樣式、統一編號的證書和牌匾。評價結果在中國技術市場協會信息港、全國科技 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中國技術市場協會微信公眾號、中 國技術市場科技新品抖音號等進行宣傳,同時通過中國科技網、中國 網、央視頻等網絡新媒體宣傳。中技協還將建議有關部門把評價結果 作為招標采購、融資貸款、表彰獎勵等事項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年度復審 服務星級的有效期為3年,自發證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內需進行2次年度復審,復審需提前3個月通過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提交《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年度復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和復印件。年度復審合格者繼續享有原服務星級,不合格者則取消其服務星級,撤銷其證書和牌匾。若要取得服務星級,需重新申報。
第二十六條 復審備案公示 年度復審結果在7個工作日內上 傳全國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備案,并在上述網站和相 關媒體上公示。
第二十七條 重新申報 為維持服務星級的有效性和連續性,在 有效期滿后希望繼續參評者,應提前3個月重新在全國科技服務機構 星級評價公共服務平臺提出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由中技協負責。中技協通過專用監督電話、電子郵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在參評過程中或取得服務星級證明后,如發現參評 單位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評委會將根據情節輕重,降低或取 消其服務星級,相應撤換證書、牌匾,并予以通報。
第三十條 參評單位在取得服務星級的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評委會將在向社會通報,并根據本辦法及時取銷該機構的現有服務星級,收回證書和牌匾:
(一)經營過程中因自身嚴重過錯,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利用合同進行欺騙等嚴重違法活動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或喪失誠信原則的。
第三十一條 在服務星級證書的有效期內,相關機構如發生兼并、重組、分立等情況的,應重新進行服務星級的復評。
第三十二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參評機構建立檔案。對參評機構在經營活動中的所有誠信記錄,均納入該企業的檔案。中技協將結合行 業發展需要,推出機構服務榜單。
第三十三條 評價機構應公開收費標準,規范財務管理。向每家 單位收取的費用包括:評價報告、審查、專家評定,年度復審費及宣 傳推廣服務等。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評價贊助費,收費金額不與被評價 機構經營規模或其他指標掛鉤。
第六章 工作自律
第三十四條 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工作嚴格執行以下自律機 制,認真處理舉報投訴,接受政府、會員、媒體和社會各方面的評議 和監督: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嚴格依據評價標準和程序,獨立開展評價工作,保證評價 結果公正性,保證評價結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
(三)對參評單位所提供的各類信息,未經許可,相關各方嚴格 履行信息保密的義務,在國家法律、司法的要求下,必須披露認證業 務聲明中具有保密性質的信息時,方可向執法部門披露相關的機密信息,這些信息的披露屬于免責范圍;
(四)認真對待評價過程的投訴和反饋信息,并核實信息的真實
性,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五條 科技服務機構星級標識、證書、牌匾等,由中技協 統一制作頒發,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技協授權或許可,不得擅自制作、頒發及使用,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標識、證書、牌匾等,在有 效期內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
(一)法律法規許可的企業形象宣傳;
(二)印制在產品(服務)名牌、產品包裝、產品(服務)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上;
(三)向供應商、客戶展示;
(四)向金融機構、政府監管機構展示;
(五)其它需要使用服務星級標識、證書的場景。
第三十六條 參與服務星級評價的機構,將在中技協組織的品牌 推薦、獎勵申報等方面具有優先權。
第三十七條 中技協應向國家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行業協 會、國際組織以及新聞媒體等推薦、宣傳科技服務機構星級評價結果, 積極爭取市場拓展、信貸優惠等方面的相關激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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