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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給大家帶來的是關于十堰市助企紓困貸申報工作的相關內容,其中主要介紹了大家比較關心的貸款額度以及補貼標準、申報條件要求、申報方式流程,其中也是附帶了一些該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一下該文章,有疑惑的可以直接來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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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穩經濟大盤一攬子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市場主體給予金融支持的總體部署和安排,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撬動金融資源更好的解決市場主體的合理、有效的資金需求,支持市場主體渡過難關、紓困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發揮財政政策引導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場主體紓困發展的通知》(財金〔2024〕60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金融助企紓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4〕2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穩住經濟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4〕40號)等文件要求和銀行、擔保機構信貸產品相關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助企紓困貸”,是通過市級財政統籌安排設立“助企紓困專項資金”,按10倍放大規模,由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十堰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擔保集團”)擔保、銀行放款、財政貼息、納入“4321”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的專項信貸產品。
第三條“助企紓困貸”應遵循“政府引導、獨立審批、擇優扶持、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對象及條件
第四條支持對象。在十堰主城區(茅箭區、張灣區、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法登記注冊從事交通運輸、住宿、餐飲、批發、零售、文體娛樂、旅游、物流倉儲業的限額以上(規模以上、A級物流企業)及行業主管部門重點支持和培育的企業。
第五條支持條件∶
(一)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企業及市商務局重點支持和培育的住宿和餐飲業企業。
(二)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企業及市商務局重點支持和培育的批發業企業。
(三)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企業及市商務局重點支持和培育的零售業企業。
(四)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文體娛樂、旅游業企業及市文旅局重點支持和培育的文體娛樂、旅游業企業。
(五)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交通運輸業企業、A級物流企業、物流倉儲企業及市交通運輸局重點支持和培育的交通運輸業企業。
(六)合理、有效的信貸需求。
(七)符合銀行貸款條件。
(八)符合市擔保集團擔保條件。
(九)符合省再擔保集團負面清單要求。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六條融資用途。用于解決因疫情暫時遇困市場主體渡過難關和恢復發展的合理、有效資金需求。
第七條額度及期限。根據企業的經營規模、資金需求、償債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單戶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利率和擔保費。銀行實行優惠利率,市財政按照貸款金額的年化利率2%標準貼息。市擔保集團免收擔保費,市財政按照擔保金額的年化率1%標準補貼擔保費。
第九條反擔保方式。市擔保集團適當降低反擔保門檻,根據企業經營規模、風險情況等,采取一企一策,靈活多樣的反擔保方式及其組合。
第十條操作流程∶
(一)部門推薦。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收集有合理資金需求的暫時遇困企業名單,并建立重點支持企業名單動態庫,審核企業填報的《十堰市“助企紓困貸”推薦表》(附件1),并出具推薦意見。其中住宿、餐飲、批發、零售業企業由市商務局推薦,文體娛樂、旅游業企業由市文旅局推薦,交通運輸業企業、物流倉儲企業、A級物流企業由市交通運輸局推薦。
(二)銀行受理。企業向銀行提交申請和相關資料,并附《十堰市“助企紓困貸”推薦表》。銀行在企業信貸資料齊全、符合基本審批條件的前提下,一周內獨立按程序完成調查、審查、審批,審批通過后在《十堰市“助企紓困貸”推薦表》中簽署意見。
(三)市擔保集團受理。企業向銀行申請的同時向市擔保集團申請,市擔保集團在企業資料齊全的前提下,一周內獨立按程序完成調查、審查、審批。為優化流程,銀行和市擔保集團可以同步受理和調查。市擔保集團審批通過后,在《十堰市“助企紓困貸”推薦表》中簽署意見。
(四)簽訂合同。企業和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等,市擔保集團和企業簽訂《委托擔保協議》、《反擔保合同》等,銀行和市擔保集團簽訂《保證合同》等。
(五)銀行放款。合同簽訂后,銀行在3日內將貸款放至企業賬戶。
(六)貸款貼息。企業按期結息,到期結清貸款后,集中申請貸款貼息,并填報《十堰市“助企紓困貸”貼息表》(附件2),同時附借款憑證、結息憑證、還款憑證等資料,經市財政局審核通過后,由市財政從“助企紓困專項資金”中劃轉至企業賬戶。
(七)補貼擔保費。市擔保集團在每年集中提交擔保費補貼資料,包括《十堰市“助企紓困貸”推薦表》和《委托擔保協議》、《借款憑證》向市財政局申請補貼擔保費,經市財政局審核通過后,在3個工作日內從“助企紓困專項資金”中補貼給市擔保集團。
(八)風險補償。“助企紓困貸”到期企業未履約還款,銀行要求市擔保集團代償的,按照“4321”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由省再擔保集團、市擔保集團、銀行、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擔風險,市擔保集團承擔的部分由市財政再按50%從“助企紓困專項資金”中予以補償。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同意市擔保集團從“助企紓困專項資金”中劃轉補償款。
(九)追償。銀行承擔的20%部分由銀行自行追償,省再擔保集團、市擔保集團、政府承擔的80%部分由市擔保集團負責追償。
第四章助企紓困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連續2年每年統籌安排“助企紓困專項資金”2000萬元,按10倍放大“助企紓困貸”規模,用于風險補償、貸款貼息和補貼擔保費,根據“助企紓困貸”的運行情況,風險補償和貼補資金可以統籌使用。
第十二條“助企紓困專項資金”的貼補資金由市財政局管理,風險補償資金由市財政局委托市擔保集團專項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助企紓困貸”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市財政、商務、文旅、交通運輸、銀行、擔保集團及相關參與部門要相互配合,全力推進,及時發現解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實現支持因疫情暫時遇困行業企業渡過難關和恢復發展的目標。
第十四條“助企紓困貸”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交通運輸局、銀行、市擔保集團建立專人聯系,按月溝通匯總,及時掌握進度。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